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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安徽省国家电网官网招聘考试法学备考资料:拘传的适用程序

来源: 2020-01-28 12:40
拘传的适用程序

(一)拘传证件——《拘传证》

由案件的经办人填写《呈请拘传报告书》,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人民法院院长批准,签发《拘传证》(法院称为《拘传票》)。

【注意】

(1)拘传必须出示拘传证,不能口头拘传。

(2)《拘传证》必须由县级以上公、检、法负责人签发,派出所所长不能签发拘传证。

(二)拘传地点

拘传应当在被拘传人所在的市、县内进行。

(三)人数

执行拘传的公安司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对于抗拒拘传的,可以使用诸如警棍、警绳、手铐等械具,强制其到案。

(四)讯问

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并在拘传证上签名、捺指印或盖章。然后应当立即进行讯问,讯问结束后,应当由其在《拘传证》上填写讯问结束时间。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侦查人员应当在《拘传证》上注明。

【注意】

此处无论是到案时间还是讯问结束的时间,都是由犯罪嫌疑人注明的,若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由侦查人员注明。

(五)拘传时间要求

1、一次拘传(传唤)的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拘传(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2、两次拘传间隔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l2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拘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保证其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高检规则》第80条第2、3款)

(六)讯问结束后的处理

讯问结束后,如果被拘传人符合其他强制措施如拘留、逮捕条件的,应当依法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如果不需要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结束拘传,恢复其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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