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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安徽省国家电网官网招聘考试法学备考资料:强制措施的特点

来源: 2020-01-28 12:42

强制措施的特点

1.主体的特定性

有权适用强制措施的主体只能是公安机关(包括其他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其他任何国家机关、团体或个人都无权采取强制措施,否则即构成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侵犯,严重的构成犯罪。

【注意】

公民针对犯罪分子的扭送不是强制措施,因为扭送的实施主体是任何公民,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是公、检、法专门机关。强制措施适用机关对比一览表如下:

强制措施的种类

决定机关

执行机关

拘传

公、检、法

公、检、法

取保候审

公、检、法

监视居住

公、检、法

拘留

公(法院无刑事拘留权,只有司法拘留权)

逮捕

检(批准或决定)、法(决定)

2.对象的唯一性

强制措施的适用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其他诉讼参与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强制措施。公安司法机关在适用强制措施时,要严格控制强制措施的适用对象,不得扩大适用范围。

【注意】

强制措施可以适用于自诉案件的被告人,但不适用于单位犯罪的诉讼代表人。

3.限制或剥夺权利的人身性

强制措施的内容是限制或者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不包括对物的强制处分。

4.预防性

强制措施是预防性措施,而不是惩罚性措施,即适用强制措施的目的是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进行毁灭、伪造证据,继续犯罪等妨害刑事诉讼的行为,而不在于惩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5.适用上具有法定性

强制措施由《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是一种法定措施,《刑事诉讼法》对各种强制措施的适用机关、适用条件和程序都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其目的是严格控制强制措施的适用,防止滥用而侵犯人权,公安司法人员在适用时不得突破法律的规定。

6.时间上具有临时性

强制措施是一种临时性措施,随着刑事诉讼的进程,强制措施可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予以变更或者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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