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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知识详解|考点二:罪刑法定原则,空间效力,时间效力

来源: 2021-08-06 15:59

考点二:罪刑法定原则,空间效力,时间效力

一、罪刑法定原则

第 3 条【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基本内容:

1.禁止习惯法(成文的罪刑法定)

2.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溯及既往(事前的罪刑法定)

3.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

4、禁止不确定刑(确定的罪刑法定)

5.明确性原则。要求刑法对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规定必须明确:对犯罪的构成要

件的规定必须明确;对法律后果的规定必须明确。

6.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禁止不均衡的、残虐的刑罚(刑罚法规的内容适正)。

二、空间效力

相关法条

第 6 条 【属地管辖】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拟制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 7 条【属人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第 8 条【保护管辖权】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第 9 条【普遍管辖权】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第 11 条【外交代表刑事管辖豁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解析:

1、属地管辖:

(1)“领域”:包括领陆、领水、领空(狭义领土),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广义领土),以及管辖的其他领域。

(2)“法律有特别规定”除外,包括: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问题;不适用刑法典,刑法典颁布后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了特别刑法,适用特别刑法;不适用刑法典的部分条文,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在当地适用变通或补充规定,而不适用刑法典相应条文(《刑法》第 90 条、《宪法》第 116 条、《立法法》第 66 条)。

(3)“拟制领土”(不属真正的领土但比照适用领土规则):在中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适用中国刑法。但是,国际列车和国际汽车,不能解释进“船舶或者航空器”;在中国驻外使馆、领馆内犯罪的,也适用中国刑法。

(4)“在中国领域内犯罪”(犯罪地的确定):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国领域内的,都适用中国刑法。

(5)针对或者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被告人、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

2、属人管辖:

(1)对于所有中国公民(行为人)在中国领域外犯罪,我国均有管辖权。

(2)普通公民可从宽:法定最高刑 3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反之,3 年以下的,原则上不追究,但也可以追究。

(3)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不从宽:无论应处何刑罚,一律均需追究。

3、保护管辖:

适用保护管辖,有三个条件:

(1)侵害我国利益:所犯之罪必须侵犯了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的利益。

(2)3 年以上(重罪):法定最低刑为 3 年以上有期徒刑。

(3)双重犯罪:所犯之罪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也受处罚。所实施的行为,按犯罪地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不适用我国刑法。但如果犯罪地没有法律,当然可适用我国刑法。

4.普遍管辖:

对于国际公约或者条约所规定的犯罪(国际犯罪),不管犯罪人的国籍、犯罪地、侵害对象,缔约国或参加国可行使刑事管辖权。

例如:危害人类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通常有海盗犯罪、毒品犯罪、劫机(劫持民用航空器罪)犯罪、恐怖主义;酷刑、反人类、战争罪、灭种罪等。

三、时间效力

相关法条

第 12 条 【从旧兼从轻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解析:

1.“从旧兼从轻”适用未作出生效判决的案件。

2.“从旧兼从轻”的基本含义是:对于一行为适用刑法时,原则上应当适用行为时有效的刑法(旧法);但是,当适用审判时有效的刑法(新法),对被告人更有利时(轻法),应当适用审判时有效的刑法(轻法)。

补充:刑法修正案的时间效力

1.之前没有相关司法解释,新出来了个司法解释:其对于颁布之前和之后的行为均可适用。由此可见,司法解释的效力适用可以于刑法生效的全部期间,包括法律解释出台之前的行为。

2.之前有相关司法解释,又新出来了个司法解释,且两个司法解释冲突时:原则上适用行为时的司法解释(从旧),但是新的司法解释更有利于被告,则适用新的司法解释(从轻)。同理,此处只适用于未决犯,已决犯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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