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知识详解|考点三:犯罪构成理论
考点三:犯罪构成理论:客观不法-主观责任,先客观后主观,客观主观统一
任何犯罪的成立都需具备“客观要件”(不法)与“主观要件”(责任)两方面的要件。犯罪即是“客观、主观相统一”,亦即,犯罪是“不法”、“有责任”的行为。
先客观后主观,客观主观统一
先客观判断(不法)后主观判断(有责)
1.在一个事件中,首先需判断行为客观上是否具有危害性(是否是危害行为),然后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反之则错。
2.其次对行为危害性(客观危险性)进行判断。即指依照社会公众的立场,根据行为当时存在的客观素材,判断行为当时是否具有造成危害结果的可能性。站在大众角度判断其是否为创设、增加风险。
先形式判断(是否符合分则条文)后实质判断(是否法益侵害)
认定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时,应当首先看其是否符合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构成要件,然后再看是否符合犯罪的本质特征具有法益侵害。
1.尤其是,即使行为实质上具有社会危害性但并不符合刑法明文规定,也不能认定其构成犯罪。【事例】甲吸毒后在道路上驾驶汽车,没有造成伤亡后果,也没有其他公共安全危险。尽管具有危害性,但由于吸毒行为不属第 133 条之一规定的“醉酒”,故不能构成危险驾驶罪。
2.另外,行为尽管形式上符合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构成要件,但如不具法益侵害的实质,也不能认定其构成该罪。【事例】《刑法》第 267 条第 2 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定抢劫罪。若甲携带匕首飞车抢夺,但如锁在摩托车的后备箱里不能随时取用,则其行为虽符合前述条文“携带”的形式规定,但因不具备抢劫罪侵害人身法益的实质(可能侵害人身的具有使用可能性的“携带”),即不能认定为抢劫罪,而应认定为抢夺。
客观不法与主观责任相统一
客观不法与主观责任相统一。基本含义是:构成分则罪名需具备客观不法、主观责任两方面条件;当客观不法与主观责任要素并不完全重合时,应当在重合的范围认定罪名。
这里的主客观相统一指当客观不法与主观责任要素并不完全重合时,应当在重合的范围内认定罪名。低度法与高度法,统一于低度法;一般法与特别法,统一于一般法。部分法与整体法,统一于部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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