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中国移动招聘考试公安知识(407)
3.审查起诉
审查起诉即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作出提起公诉或者不起诉决定的活动。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和期限审查起诉,审查的主要内容是: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有无附带民事诉讼;侦查活动是否合法。经过审查后,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起诉的条件分别作出提起公诉或者不起诉的决定。认为应当补充侦查的案件,有权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4.侦查活动的合法性监督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主要内容是发现和纠正下列违法行为: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诱供的;对被害人、证人以体罚、威胁、诱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的;伪造、隐匿、销毁、偷换或者私自涂改证据的;徇私舞弊,放纵、包庇犯罪分子的;故意制造冤、假、错案的;在侦查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的;在侦查活动中不应当撤案而撤案的;贪污、挪用、调换所扣押、冻结的款物及其孳息的;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决定、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规定的;违反羁押和办案期限规定的;在侦查中有其他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行为的。
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人民检察院有权根据情节和后果,分别采用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出纠正意见。对于以非法的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到人民检察院纠正违法的口头或书面通知,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纠正,并将纠正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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