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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减刑的概念
减刑,是对于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适当减轻原判刑罚的制度。这里的减轻原判刑罚,包括刑罚种类的减轻,也包括同一种刑罚刑期上的缩短。
这里我们需要注意一点,就是减刑不同于减轻处罚。减刑是对已判决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对刑罚予以减轻,它属于刑罚的执行。但减轻处罚是指法院对犯罪分子在法定刑的最低限之下判处刑罚的一种量刑方法,它属于刑罚的裁量。
二、减刑的适用条件
(一)对象条件
根据我国《刑法》第78条的规定,减刑的对象为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由此可见,对于死刑犯和仅被判处附加刑的犯罪分子并不适用减刑制度,但是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在后续减为无期徒刑或是25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仍旧可以适用减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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