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中国移动招聘备考指导(707)
【答案】A。解析:根据《刑法》第24条的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成立犯罪中止,需要同时具备四个特征:1.中止的时间性——在犯罪过程中;2.中止的自动性——要求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3.中止的客观性——要求客观上有中止行为;4.中止的有效性——必须没有发生作为既遂标志的并且和行为具有因果关系的危害结果。本题重点考查中止有效性的认定。在发生了作为既遂标志的危害结果的情况下,还要判断该结果与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果不存在因果关系,仍然可以成立犯罪中止。本题中,在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出现了乙“突然跳车逃走”这一介入因素,这一介入因素是异常的,并且对造成乙死亡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因为题目中说,“后查明,只要当时送医院就不会死亡”。这就是说,如果乙不跳车,被顺利送医院,就可以避免死亡结果的发生),所以,乙的“突然跳车逃走”的行为就中断了甲的杀人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既然甲的杀人行为和乙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甲当然无需对乙的死亡承担故意杀人既遂的责任。B项错误。
那么,在因果关系中断的情况下,如何判断行为人的犯罪停止形态呢?在考试中,通常只需要判断因果关系中断之前的事实就可以了。本题中,在因果关系中断之前,也就是在乙突然跳车之前,乙尚未死亡,没有死亡的原因是甲自动放弃了犯罪,自动将乙送医院抢救,而且,如果乙不跳车,甲将乙送往医院,完全足以防止死亡结果的发生,故,应当肯定甲中止行为的有效性,甲的行为成立犯罪中止,而不是犯罪未遂。A项正确,C项错误。至于D选项,属于明显错误的选项。虽然甲的先前行为制造了危险,甲对乙具有救助义务,但甲并非没有履行救助义务,相反,甲恰恰是履行了救助义务,只不过在履行救助义务的过程中,发生了乙“突然跳车逃走”这一十分异常的情况,从而导致乙死亡。乙的死亡与甲之间的因果关系被中断,故甲不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综上,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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