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事业单位申论热点:遏制“套路贷”呼唤综合治理
【背景链接】
2018年4月,广东深圳警方经过数月侦查,摧毁了一个侵害300多名在校大学生,涉案金额一千多万元的“套路贷”诈骗团伙。11人被批捕,目前警方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低利息、无抵押、不扣车”,这样的“汽车抵押贷款”看起来很诱人,重庆市民李某动心了,让他始料未及的是,他遭遇到了“套路贷”,损失达20余万元。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近日以涉嫌敲诈勒索罪依法批捕该市首例“套路贷”案件17名犯罪嫌疑人。
【综合分析】
[内涵]
所谓“套路贷”,通俗说就是指不法分子以无抵押快速放贷为诱饵,以民间借贷为幌子,诱骗或强迫他人陷入借贷圈套的一种骗局,骗子通过精心设计的“套路”手段让借款人的债务在短时间内呈几何式倍增,继而通过暴力讨债、虚假诉讼等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较大数额财产。
[分析]
影响危害
“套路贷”实质不是借贷,而是通过精心设计的“套路”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一种新型犯罪。作为一种新的犯罪形式,对“套路贷”的打击和治理,无论在行政还是司法层面,都仍然远远不够。这表现为,一方面,不少受害者,像大学生“借贷者”一般都是偷偷瞒着家人,事后往往不敢声张和报案,这令“套路贷”具有一定的隐蔽性,被暴露时多已产生了严重后果;另一方面,则但在全国层面,对“套路贷”的治理,仍未跟上其繁衍速度,执法尺度和案件定性上不统一、不确定性的尴尬,难以产生共管共治的综合治理之效。
这不仅直接侵害被害人财产权益,还往往诱发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其他犯罪。比如“套路贷”造成被害人辍学、自杀、卖房抵债等严重后果,带来了一系列意想不到的社会问题。同时,“套路贷”违法犯罪侵害客体多,危害社会公共秩序和金融管理秩序,有的甚至挑战司法权威,妨害司法公正,亟需通过刑法严厉打击。
困难
首先,存在定性难的问题,如使用连续多个手段非法占有借款人钱款的行为如何定性,在处理上是择一重罪还是数罪并罚,没有定论。另外,“平账”公司之间的人员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借贷公司相关人员的行为能否认定为非法经营,也存在争议。此外,证明难更是突出的问题。由于大多数借款人缺乏风险意识,而“套路贷”从业人员深谙犯罪之道,导致证明犯罪手段的证据多有欠缺,直接导致不少案件难以定罪。
【参考对策】
遏制“套路贷”蔓延态势,既需要公安、司法、工商等部门提高警惕意识,主动作为,加强信息共享和执法衔接,也需要从相关制度层面,弥补案件定性与执法标准的漏洞。从这个角度而言,更高阶的司法部门或有必要为“套路贷”等新型带有金融诈骗性质的犯罪行为的治理,进行专门释法,或提供针对性的制度安排,让司法和执法更明确,让“套路贷”者无空子可钻。
以金融手段实施的金融犯罪,对“套路贷”不应仅依靠刑法进行事后惩治,还应特别注意运用民法与经济法,对金融主体本身进行规范,于事前、事中、事后构建较为完整的法律链条,防止此类严重扰乱金融秩序的案件成为破坏金融和社会秩序稳定的“毒瘤”。作为金融市场上的违法业务,监管机构应对开展该业务的相关企业的营业范围与业务本身的合规性进行事前审查,通过事前监管加强风险预防和控制,将违法犯罪行为扼杀于萌芽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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