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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长制的对策措施(一)

来源: 2019-07-02 22:06

一、建立统一的流域治理协调机制,以流域统一管理为基础实施属地管理

在现行省、市、县、乡(镇)、村五级河长体系基础上,设立独立的流域综合管理机构,或对我国现有七大流域水利委员会进行赋权扩能。通过立法赋予其高度的自治权、财权和资源调配权,专门统筹负责流域环境管理与治理工作。对上直接服务于中央政府,对下重点弥补河长制在省际流域治理中的空缺。形成以流域管理为主导属地管理为辅助的流域综合管理体制,实现全流域规划、管理、实施、考核“四统”,在流域统一管理基础上细化属地管理的责任。

二、规划引导,制度设计,协调发展与保护的关系

一是由流域综合管理机构牵头,委托专业机构研究建立流域调查评估指标体系及技术方法指南;二是依托河长制体系,委托第三方机构全面摸排、调查、评估和跟踪流域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的现状和风险,建立档案,动态管理;三是基于调查和评估结果,流域层面主导编制相互之间统一、配套、协调的流域发展规划与保护规划,通过河长制逐级落实;四是优化地方政府绩效考核制度特别是对敏感性区域,适当弱化或取消经济指标考核,通过制度设计,协调好发展与保护的关系。

三、完善生态补偿等相关机制建设,推进流域区际共治

一方面,充分依托互联网技术,构建流域上下游水量水质综合监管系统、水环境综合预警系统,建立上下游联合交叉执法和突发性污染事故的水量水质综合调度机制等,实现跨区域跨部门水质信息互通。另一方面强化生态补偿相关机制及政策工具落实,从机制、政策工具、资金投入、立法等方面促进生态损害补偿制度落地,充分平衡上下游之间的利益。具体做法是:一是针对流域生态补偿,在国家层面出台专门的法律,对水权界定、补偿原则、标准等进行明确。二是强化中央政府在流域生态补偿中的责任分担和制度供给,完善流域生态补偿的系列政策工具,通过出台相关的环境经济政策,调动和激励更多社会主体参与到流域生态补偿;借助更为精细和科学的价格杠杆机制,筹措社会资金反哺上游地区。三是充分引入市场机制,发挥市场在流域生态补偿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综合构建政府市场社会多元主体协同参与的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四是通过中央政策补偿、流域内上下游政府通过协商共建产业园、智力补偿与人才培育、下游购买上游水力发电、生态旅游输出等方式,建立健全多元化的流域生态补偿体系。五是探索建立流域生态补偿的民主协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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