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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株洲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试行办法

来源: 2019-02-18 17:5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保证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素质,维护公民就业权利和社会公平、公正,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依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和《湖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试行办法》(湘人社发〔2011〕4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全市事业单位(除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外)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出现岗位空缺需要补充人员的,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以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外,都要面向社会实行公开招聘。

各级党政群、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补充工勤技能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等方式进行。公开招聘高层次、紧缺人才,经组织、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批准,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

第四条 事业单位新增工作人员应在编制和职数限额内,在本年度的增人计划内实施。

第五条 公开招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实行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六条 各级组织、人社部门是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公开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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