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长沙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 人员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委组织部,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局,市直机关各单位组织、人事(干部)处:
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92号)、《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试行办法〉的通知》(湘人社发〔2011〕45号)和《中共长沙市委办公厅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长办发〔2002〕7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长沙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长沙市委组织部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局
二O一一年 月 日
长沙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多方面规范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保证新进人员素质,优化人员结构,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92号)、《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试行办法〉的通知》(湘人社发〔2011〕45号)和《中共长沙市委办公厅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长办发〔2002〕77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事业单位多方面试行人员聘用制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长政办发〔2003〕3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除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外)管理、专业技术、工勤技能岗位,出现岗位空缺需要补充人员的,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面向社会实行公开招聘。
各级党政群、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补充工勤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公开招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实行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四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必须在编制限额内,根据工作需要、本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和岗位空缺情况,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部门核准的招聘计划、招聘方案实施。
第五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一般采取考试、考核、考察的方法进行。急需引进的高层次、紧缺专业人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人员,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部门批准,可以采取直接考核、考察的方式招聘。
第六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部门是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综合管理机关,负责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公开招聘工作的指导、监督、协调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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