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保证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素质,维护公民就业权利和社会公平、公正,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依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和《湖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试行办法》(湘人社发〔2011〕4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全市事业单位(除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外)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出现岗位空缺需要补充人员的,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以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外,都要面向社会实行公开招聘。
各级党政群、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补充工勤技能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等方式进行。公开招聘高层次、紧缺人才,经组织、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批准,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
第四条 事业单位新增工作人员应在编制和职数限额内,在本年度的增人计划内实施。
第五条 公开招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实行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六条 各级组织、人社部门是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协调和管理。
(一)组织、人社部门的主要职责:1、审核招聘计划和岗位职数;2、审核招聘方案及公告;3、指导和监督考试、考核、体检等工作;4、审核招聘结果;5、负责聘用合同鉴证;6、提供人事考试服务和人事代理服务。
(二)编制部门的主要职责:1、审核招聘计划;2、审核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和岗位结构情况;3、审核招聘结果。
(三)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1、申报招聘计划和岗位职数;2、拟制招聘方案及公告;3、发布招聘信息;4、组织报名和审查应聘者的资格条件;5、组织实施考试考核、体检、考察工作;6、确定拟聘人员;7、公示招聘结果;8、签订聘用合同并办理聘用手续。
第二章 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
第七条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招聘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符合条件的人员报名应聘。如采取不正当理由拒绝符合条件人员报名的,应聘人员可向组织、人社部门提出申诉。
第八条 应聘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三)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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