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1)
法律修订
2005年6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38号公布
2017年9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89号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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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文职人员管理,保障文职人员合法权益,在军事人力资源领域贯彻军民融合发展战略,建设高素质文职人员队伍,促进军队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文职人员,是指在军民通用、非直接参与作战且社会化保障不宜承担的军队编制岗位从事管理工作和专业技术工作的非现役人员,是军队人员的组成部分。 文职人员在军队和社会生活中,依法享有国家工作人员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三条
文职人员的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方针,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军队对文职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
第五条
军队建立与国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制度相衔接、具有比较优势的文职人员管理、保障制度和机制。
第六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工作部负责全军的文职人员管理工作,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工作部门负责本单位的文职人员管理工作。
第七条
国家和军队依法保障文职人员的合法权益,鼓励文职人员长期、稳定地为军队建设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军事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做好文职人员的教育培训、户籍、社会保障、人力资源管理、抚恤优待等工作,为文职人员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
第八条
对作出突出贡献的文职人员,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授予相应荣誉。 对违反军队纪律的文职人员,按照军队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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