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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5)

来源: 2019-11-12 17:00

第七章 岗位等级调整

第三十四条

文职人员晋升岗位等级,应当达到最低任职年限、具备相应资格条件,且在规定最低任职年限内的年度考核结果等次均为称职以上。 文职人员年度考核结果等次为基本称职以下的,1年内不得晋升岗位等级。

第三十五条

文职人员晋升岗位等级,在现等级岗位任职的最低年限: (一)管理岗位局级正职、局级副职分别为5年,处级正职至科级正职分别为4年,科级副职以下分别为3年; (二)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分别为4年、4年、3年。

第三十六条

文职人员的岗位等级,一般应当逐级晋升。表现特别优秀的可以提前晋升,表现特别优秀、工作特别需要的可以越级晋升。 文职人员岗位等级的降低,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文职人员岗位等级调整,按照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文职人员职务任免权限审批。

第八章 教育和管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军队有关规定和文职人员职责要求,做好文职人员的教育管理工作,保持良好的战备、训练、工作、生活秩序。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文职人员思想政治教育、党团组织管理纳入本单位政治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提高文职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文职人员的安全管理和保密教育,对涉密文职人员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涉密人员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文职人员参加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及其活动,以及与军外人员的交往,应当遵守军队有关规定。 军队建立文职人员宣誓制度。

第四十条

根据需要,军队可以派遣文职人员出境执行任务。 文职人员因私出境,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文职人员招录聘用、考核、职务任免、岗位等级调整、奖惩、人事争议处理等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第四十二条

文职人员应当依照军队有关规定穿着文职人员服装。 文职人员服装的制式及其标志服饰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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