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2)
第二章 基本条件、义务和权利
第九条
文职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18周岁; (三)符合军队招录聘用文职人员的政治条件; (四)符合岗位要求的资格条件; (五)身体和心理健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文职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于祖国,忠于中国共产党,努力为军队建设服务;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军队有关规章制度; (三)服从命令,听从指挥,遵守纪律,保守秘密; (四)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五)团结协作,勤奋敬业,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六)学习和掌握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科学文化和专业知识,提高职业能力; (七)根据需要,参加军事训练和非战争军事行动,承担相应的作战支援保障任务,依法服现役;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文职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政治荣誉、表彰、奖励; (二)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抚恤优待和社会保障; (三)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 (四)参加培训; (五)非因法定事由、未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低岗位等级、辞退、终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处分等; (六)申请辞职或者解除聘用合同,申请人事争议处理,提出申诉和控告;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 岗位设置
第十二条
军队文职人员岗位的编制员额,由中央军事委员会确定。 文职人员岗位的编制及其调整,按照规定的权限办理。
第十三条
军队建立文职人员岗位管理制度,对文职人员岗位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
第十四条
文职人员岗位,分为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两种类别。 管理岗位是指担负领导职责或者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是指从事专业技术和专业技能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专业技能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第十五条
文职人员的岗位等级设置: (一)管理岗位由高到低分为九个等级,即部级副职、局级正职、局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 (二)专业技术岗位分为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由高到低设一级至十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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