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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4)

来源: 2019-11-12 16:59

第二十六条

文职人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有试用期的文职人员,应当组织试用期考核。晋升领导职务的文职人员,应当组织任职前考核。

第二十七条

文职人员的考核工作,由用人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组织实施,一般按照个人述职、民主测评、个别谈话、专家评议、绩效分析、综合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八条

文职人员年度考核和任职前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试用期考核和聘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

第二十九条

文职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实行登记管理。 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作为文职人员职务任免、岗位等级调整、工资待遇确定、奖惩实施、续聘竞聘和辞退解聘等的主要依据。

第六章 职务任免

第三十条

文职人员岗位确定和调整、辞职、退休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任免职务的,按照军队规定的程序办理。 文职人员职务的任免权限: (一)部级副职岗位,专业技术一级至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审批; (二)局级正职至处级正职岗位,专业技术四级至专业技术七级岗位,由战区级单位审批; (三)处级副职和科级正职岗位,专业技术八级至专业技术十级岗位,由军级单位审批; (四)科级副职以下和专业技术十一级以下岗位,由师、旅级单位审批。

第三十一条

文职人员任职应当在规定的岗位编制标准内进行,并有相应的岗位空缺。

第三十二条

文职人员调整任职、辞职辞退、终止和解除聘用合同、退休、受到开除处分的,原职务自行免除。

第三十三条

因工作需要,文职人员可以在用人单位内部交流使用;工作特别需要的,可以在本专业领域跨用人单位交流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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