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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转干军转安置政策: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干部条例(2)

来源: 2017-06-19 20:16

 第三章 文职干部的来源和培训

第十一条文职干部的来源:

(一)军队院校毕业学员;

(二)地方高等学校毕业生;

(三)现役军官;

(四)地方专业技术人员;

(五)博士后流动站出站人员和出国留学回国人员。

第十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实行经院校培训提拔文职干部制度。文职干部应当经过与其所任职务相应的院校培训。编制有文职干部的单位,应当结合本职业务,采取多种形式组织文职干部开展在职学习,提高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第四章 文职干部的职务名称、职务等级

第十三条文职干部的职务名称,按照编制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专业技术文职干部的专业技术职务分为: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六级、七级、八级、九级、十 级、十一级、十二级、十三级、十四级。一级为最高级。专业技术等级与专业技术职务的对应幅度,以及确定和调整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非专业技术文职干部的职务等级分为:正局级、副局级、正处级、副处级、正科级、副科级、一级科员、二级科员、办事员。

第五章 文职干部的级别

第十六条文职干部的级别设置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六级、七级、八级、九级。特级为最高级。

第十七条文职干部的级别,根据其职务等级、德才表现、经历评定和晋升。文职干部的级别与职务(专业技术)等级的对应幅度,以及评定和晋升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文职干部的职务任免考核奖励与处分

第十八条文职干部职务的任免权限:

(一)正局级干部职务,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任免;

(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和副局级、正处级干部职务,由总参谋长、总政治部主任,总后勤部、总装备部部长和政治委员,大军区及军兵种司令员和政治委员或者相当大军区级单位的正职首长任免,副大军区级单位的正处级干部职务,由副大军区级单位的正职首长任免;

(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和副处级、正科级干部职务,由有任免权的军级单位的正职首长任免,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也可以由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权的师级单位的正职首长任免;

(四)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和副科级以下干部职务,由有任免权的师(旅)级单位的正职首长任免。

第十九条专业技术文职干部的专业技术职务和非专业技术文职干部的职务等级的晋升,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各级首长、政治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对文职干部的政治表现、思想作风、业务水平、工作实绩以及身体状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文职干部的奖励和处分,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和军队的有关规定执行;符合国家有关奖励规定的,报请国家给予奖励。文职干部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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