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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转干军转安置政策: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干部条例(3)

来源: 2017-06-19 20:16

 第七章 文职干部的待遇

第二十二条文职干部实行职务、级别等级工资制和定期增资制度,并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享受津贴和补贴,其工资水平与现役军官的工资水平相同。具体办法由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另行规定。文职干部按照规定离职培训、休假、治病疗养以及免职待分配期间,工资照发。

第二十三条文职干部的政治待遇和住房、医疗、探亲、休假等,按照现役军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文职干部家属随军条件以及家属随军以后的安置、医疗和随调,文职干部家属符合随军条件而未随军应当享受的优待,按照现役军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文职干部因公致残的优待和牺牲、病故的抚恤以及遗属的安置管理,按照现役军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文职干部退出现役

第二十六条文职干部达到平时服现役的最高年龄的,应当退出现役。专业技术文职干部平时服现役的最高年龄:

(一)担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四十五岁;

(二)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五十五岁,其中从事文艺、体育和护理工作的,五十岁;

(三)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六十岁,其中少数工作需要的,可以适当延长,具体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非专业技术文职干部平时服现役的最高年龄:

(一)担任科级以下职务的,四十五岁;

(二)担任处级职务的,五十五岁;

(三)担任局级职务的,五十八岁。

第二十七条文职干部未达到平时服现役的最高年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退出现役:

(一)被取消文职干部身份的;

(二)伤病残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三)受军队编制员额限制,不能调整使用的;

(四)根据专业要求,不宜继续在本岗位工作,又不能调整使用的;

(五)按照军队统一规定,经考核为不称职的;

(六)调离军队,到非军事部门工作的;

(七)有其他原因需要退出现役的。

第二十八条文职干部退出现役的审批权限,与文职干部职务的任免权限相同。

第二十九条文职干部退出现役以后的安置和管理,按照现役军官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服现役满三十年以上或者服现役和参加工作满三十年以上,或者年满 五十岁以上的文职干部,担任中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和处级、局级职务的,本人提出申请,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批准其退出现役以后作退休安置。

第三十条文职干部从被任命为干部职务之日起,不满下列年限的,除组织安排或者经组织批准外,不得退出现役:

(一)担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和科级以下职务的,十年;

(二)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和处级职务的,十五年;

(三)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和局级职务的,二十年。

文职干部要求提前退出现役未获批准,经教育仍坚持退出现役的,或者擅离部队长期不归的,给予降职处分或者取消其文职干部身份,作退出现役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根据军队建设和发展的需要,部分岗位的文职干部可以实行聘任制度。文职干部的聘任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文职干部的管理,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由总政治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八年四月二十七日中央军事委员会颁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干部暂行条例》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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