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干部安置: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工作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工作的通知
民安发[1992]23号 1992年8月1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民政、财政、卫生厅(局)、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各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后勤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院(校)务部,各总部管理局(直工部),各省军区、总后所属直供单位:
《民政部 劳动人事部、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做好军队编内和编外职工退休、退职工作的通知》[民(1982)39号]下发以来,对安置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随着情况的变化,其中有些规定不够完善。为了把这项工作搞好,促进部队的建设,根据国发(1978)104号文件精神,现就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移 交范围、交接办法和管理经费等几个主要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下列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人员由民政部门接收安置:
(一)集团军及其所属部队事业单位编内的全民固定工人和职员干部;
(二)军队各类院校、仓库、医院、科研、设计、文体、出版等事业单位的编内全民固定工人和职员干部;
(三)军队各级机关及其附属的内部招待所、幼儿园、装备修理机构、学习工厂、试验试制车间、营房维修机构、文印机构、军人服务社、农场(生产基地)等事业单位的编内全民固定工人和职员干部;
(四)上述事业单位纳入国家劳动计划的编外全民固定工人和职员干部,以及一九七一年十一月底以前参加工作计划内长期临时工。
符合离休条件的职员干部,由安置地的组织、人事部门管理。
二、上述人员中原在企业系统工作,调入上述单位不满5年的职工;各大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各总部大单位直属的企业化工厂、军马场、军办公司等企业单位;各大单位及省军区所属的经营性宾馆的退休退职职工,由原单位负责管理。
三、对易地安置的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一般回原籍安置。提倡回农村安置。在北京、天津、上海市及省会所在地的,按当地有关规定执行。
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住房,就地安置的居住原房;易地安置住房确有困难的,由部队原单位帮助解决。
四、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要按计划进行安置。军队无军籍职工的退休退职,工人由师以上单位审批,职员干部按任免权限审批。每年年初,由后勤部提出 当年的移交人数(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并会同民政部下达到省级(含计划单列市)民政部门和省军区后勤部门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交接的由军地双方汇总于 当年五月底前上报民政部、总后勤部,经批准列入当年的安置计划后开始交接。交接手续由军队师以上单位与安置地县以上民政部门办理。当年的安置计划的完成情 况,由省级民政部门和省军区后勤部门于年底前上报民政部、财政部、总后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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