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转干【公安边防实务】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
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
(2001年10月25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01年12月11日公安部令第63号发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台湾渔船停泊点的边防治安管理,促进两岸同胞交往,维护沿海、港口的治安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台湾渔船及船员的边防治安管理,遵循确保安全、方便往来的原则。
第三条
台湾渔船需要在祖国大陆(以下简称大陆)沿岸停靠的,应当在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的台湾渔船停泊点(以下简称停泊点)停泊。因遇台风等不可抗力的事由或者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台湾渔船可以就近在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台湾渔船避风点停泊。不可抗力的事由或者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消除后,应当立即航离。
第四条
凡在停泊点停泊的台湾渔船及随船人员,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台湾渔船及船员在大陆沿岸停靠期间的边防治安管理工作由公安边防部门负责。
第二章 泊 港
第六条
台湾渔船进入停泊点后,船长应当及时向停泊点边防工作站申报,出示船舶证书、船员证书或其他有效证件,说明来靠原因及泊港时间,接受边防执勤人员的检查。
第七条
边防工作站对进港的台湾渔船,应查验其船舶证书、船员证书及其他有效证件,核对人数;台湾渔船泊港期间,其船舶证书由边防工作站代为保管,离港时发还。
边防工作站对台湾渔船实施检查时,应当对船体及船上货物、行李物品进行重点检查,台湾渔船的船长应当在现场协助边防执勤人员进行检查。
边防执勤人员对台湾渔船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其执勤证件。
第八条
台湾渔船泊港期间,必须在指定的停泊区(段)锚泊,接受边防工作站的监护和管理。
第九条
台湾渔船泊港期间,除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悬挂、显示有损一个中国原则和祖国统一的标志;
(二)不得播放分裂祖国、破坏祖国统一内容的广播;
(三)不得擅自启用电台;
(四)不得传播、散发各种违禁物品及不利两岸正常往来的物品,不得携带违禁物品上岸;
(五)不得擅自引带大陆居民登船;
(六)不得擅自搭靠其他船舶;
(七)不得从事其他有损两岸关系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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