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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转干公安消防部队:四川省消防条例(2)

来源: 2017-06-19 20:36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二)设立消防安全委员会,定期研究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组织综合应急救援工作;

(三)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政府年度工作计划,实施绩效考核;

(四)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检查;

(五)保障公共消防事业发展所需经费;

(六)组织制定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建立、落实处置机制;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定期督促检查;

(二)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三)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四)组织、指导、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和辖区单位开展消防工作;

(五)根据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能力;

(六)辖区发生火灾事故时,组织协调灭火救援,做好相应工作;

(七)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

第十条 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财政部门应当将公共消防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及时拨付。

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消防专项规划列入城乡规划,将公共消防设施纳入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将消防站、消防训练基地和灭火救援装备储备基地等公共消防设施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保障其建设用地需要。

产品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消防产品生产、销售实施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和实施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开展事故调查。

民政、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商务、旅游、宗教、人民防空、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应当根据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查处消防违法行为;

(二)负责公安消防队和政府专职消防队的管理,对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进行业务指导;

(三)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

(四)实施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五)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的资质、资格实施审核,并对其执业情况实施监督;

(六)组织、指挥火灾扑救,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七)参加相关应急救援工作;

(八)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九)组织、推动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先进消防技术和器材装备;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公安派出所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辖区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和单位、治安群防力量开展消防工作;

(二)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三)受理消防安全举报、投诉,进行核查处理;

(四)依据本条例规定查处消防违法行为;

(五)维护火灾现场秩序,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火灾事故调查,调查适用简易程序的火灾事故;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村(居)民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实施消防安全管理;

(二)组织村(居)民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并公布实施;

(三)指导、督促住宅区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合理安排消防安全投入;

(四)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配备必要的消防装备;

(五)组织村(居)民推选消防安全员,负责住宅区的日常消防安全监督;

(六)组织开展防火安全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宣传家庭防火和应急逃生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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