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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转干公安消防部队:浙江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八条措施(制定法律依据)

来源: 2017-06-19 20:38

 浙江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八条常态严管措施(法律依据)

为遏制我省高发的火灾势头,全省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针对各地消防工作实际,采取各种严管措施,保持高压态势,加大火灾隐患的查处力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省消防总队要在此基础上研究出台全省的严管常态措施,有效控制火灾隐患。总队党委书记、政治委员程永利批示:防火部要认真研究,提出具体意见、措施。

为认真贯彻各级领导的批示精神,切实加强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管,省局在认真吸收湖州、温州等支队相关严管措施的基础上,制定了《浙江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八条常态严管措施》,并于3月25日经省公安厅党委会研究原则通过,4月9日报请金德水副省长同意。现就《浙江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八条常态严管措施》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一律责令停产停业,并从重罚款。

【法律依据】

1、《消防法》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2、《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五)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条文说明】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是《消防法》设定的一项行政许可项目,不同于一般的消防监督检查,其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公众聚集场所的审批管理,把住使用、营业前的源头关,使其达到一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确保这些场所的安全。

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历来是消防监督管理的重点。这类场所人员众多,而且向社会公众开放,如果由于消防设施、器材不完善,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一旦发生火灾,容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影响社会稳定。新《消防法》在总结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继续保留了对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这类火灾多发的场所实行投入使用或者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制度,这对加强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未经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应当予以处罚。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对于消防工作来说,公众聚集场所有其特殊的要求,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非常重要。对于那些无视公众生命安全投入使用、营业的,一经发现就应当严厉处罚,以儆效尤。

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所讲的公众聚集场所并不专指新建的公众聚集场所,也包括那些由其他场所改建而成的公众聚集场所。有些场所原本不作为公众聚集场所使用,但因为业务需要又改建成公众聚集场所的,就应当在改变使用性质后的投入使用、营业前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才能作为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即使是从一种功能的公众聚集场所改建成另一种功能的公众聚集场所,比如作为歌舞厅已经经过消防安全检查,但改为商场后,由于环境、物品以及建筑结构等方面的变化,也需要再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投入使用、营业,才能确保公众安全,这样规定是基于多年来的教训而做出的。

根据《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擅自营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予以责令停产停业,同时还应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在实践执法中,如果公众聚集场所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比如从事人民群众生活必需品供应的重要市场等,应当按照《消防法》第七十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意见,并由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公安机关等部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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