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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转干公安消防部队:浙江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八条措施(制定法律依据)(2)

来源: 2017-06-19 20:38

 二、公众聚集场所违反规定储存、燃放烟花爆竹,危及公共安全的,一律对责任人处十五日拘留。

【法律依据】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条文说明】

本条是对在公众聚集场所内违反规定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人依法实施行政拘留的严管措施。

近年来,国内外各地发生多起因燃放烟花爆竹引起的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2008年9月20日,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龙东社区舞王俱乐部发生特大火灾,造成44人死亡88人受伤;2009年1月31日,福建省长乐市吴航街道郑和小区的拉丁酒吧发生火灾,造成17人死亡,20余人受伤;2009年12月4日,俄罗斯彼尔姆市瘸腿马夜总会发生火灾,造成152人死亡,100多人受伤。据事后调查,这些火灾均是由于业主或者顾客在场所内点燃烟花爆竹引起的,后果非常严重。为认吸取这些火灾事故的教训,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我们制订了该严管措施。

(一)烟花爆竹是指,以烟火药为原料配制成的工艺美术品,通过着火源作用燃烧(爆炸)并伴有声、光、色、烟、雾等效果的娱乐产品。按照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的有关规定,烟花爆竹共分为14大类,分别为喷花类、旋转类、升空类、旋转升空类、吐珠类、线香类、烟雾类、造型玩具类、摩擦类、小礼花类、礼花弹类、架子烟花、爆竹类、组合烟花(由多个单筒组合而成的烟花产品)。现实中常见的冷烟火也是烟花爆竹的种类之一。

(二)本条中,责任人是指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实践执法中,如果单位的负责人指使员工违反规定燃放的,不仅应当对单位的负责人按照本条进行处罚,还应当对实施的员工进行处罚。

(三)除公众聚集场所的从业人员之外,进入场所的人员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予以制止。经劝阻不听仍进行燃放的,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接报后,应当对燃放者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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