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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转干公安消防部队:浙江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八条措施(制定法律依据)(6)

来源: 2017-06-19 20:39

 六、公众聚集场所疏散通道堵塞、安全出口上锁的,一律从重罚款;拒不改正的,一律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1、《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2、《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三款: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条文说明】

本条是对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存在疏散通道堵塞、安全出口上锁等违法行为采取严管措施的规定。

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期间,人员较为密集。近年来,我国发生的一些恶性亡人火灾事故中,有这个方面的深刻教训。2000年12月25日,河南省洛阳市东都商厦死亡309人、受伤7人;2003年2月2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天潭大酒店发生火灾,造成33人死亡,10人受伤。从这两起火灾的事故教训中来看,均存在疏散通道堵塞、安全出口上锁等问题。

《消防法》第十六条对公众聚集场所应当遵守的消防安全职责、义务作了详细规定,要求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等等。《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作为公众聚集场所工作人员的个人根据单位的指示从事了本条规定的行为,不能只视为是个人的违法行为,仍应当根据本条的规定,对单位进行处罚。

 

七、公众聚集场所在疏散通道的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铁栅栏等障碍物的,一律从重罚款;拒不改正的,一律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1、《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2、《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项: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3、《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三款: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条文说明】

本条是对在公众聚集场所可开启的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实施强制措施的严管措施。

从消防工作的实际来看,铁栅栏等在门窗设置,往往会影响人员救援,同时造成火灾蔓延扩大。近年来发生的不少火灾案件,就是因为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造成了大量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2002年6月北京蓝极速网吧火灾,着火时门被锁,窗户也都被铁护栏封住,最终造成了24人死亡。2007年12月12日,温州温富大厦朵朵鲜鲜花店火灾,造成21人死亡,该起火灾中,二楼新艺苑舞厅的窗户被广告牌、铁栅栏等障碍物遮挡也是重要的因素。它不仅严重影响火灾中人员的救援,更加导致形成烟囱效应,造成火灾的蔓延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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