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转干公安消防部队:浙江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八条措施(制定法律依据)(7)
八、公众聚集场所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一律对责任人处十五日拘留。
【法律依据】
1、《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条文说明】
本条是对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违法行为人依法实施行政拘留的严管措施。
根据《消防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另外,对公安消防机构作出"三停"处罚的,同样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采取查封措施的,均属于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对于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保证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如果有关人员将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擅自拆封或者使用,那么查封之前就存在的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就会重新出现,有关人员和财产的安全就会重新处于极度危险之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临时查封措施就会失去其意义。
本条规定的"拆封"是指拆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设置的封条等查封标记。"使用"是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禁止使用的场所、部位重新投入使用,如将被查封的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歌厅包间重新投入营业等。被查封单位、个人为了整改火灾隐患,比如采取措施清理消防通道或者更换不合格的消防设施、器材等,需要进入被查封的部位、场所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给予便利,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现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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