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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转干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干部暂行条例

来源: 2017-06-19 20:47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干部暂行条例

中央军委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干部暂行条例 

1988年4月27日,中央军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干部,是军队编制定额内不授予军衔的干部,是军队建设的重要力量,是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

由现役军官改任的文职干部保留军籍。

第三条 文职干部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献身于国防事业。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和军队有关条令、条例及规章制度,执行命令,听从指挥,遵守纪律,保守军事机密,恪守职业道德。

(三)继承、发扬人民军队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实事求是,联系群众,团结协作,艰苦奋斗。

(四)具有胜任本职工作的思想理论水平、专业技术知识和实际工作能力。

(五)身体健康。

第四条 文职干部实行任命和聘任相结合的制度,按编制员额和编制职务等级配备。文职干部的聘任办法另行规定。

第五条 文职干部和现役军官之间、文职干部之间,依隶属关系和所任职务,构成上下级或同级关系。

第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文职干部可改任现役军官,可在军内交流。

第二章 文职干部编制范围的原则

第七条 科学研究、工程技术、医疗卫生、教学、新闻、出版、文化艺术、体育等单位的部分专业技术干部职务,以及为机关、院校、医院等单位内部服务的部分行政事务、生活保障干部职务,编制文职干部。

师以下作战部队、试验训练部队和保障部队,原则上不编制文职干部。

第八条 编制文职干部的单位和职务另行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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