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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转干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2)

来源: 2017-06-19 20:48

 第二章 军衔和肩章符号

第七条 军官的军衔等级区分如下:

(一)元帅: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元帅、中华人民共和国元帅

(二)将官:大将、上将、中将、少将

(三)校官:大校、上校、中校、少校

(四)尉官:大尉、上尉、中尉、少尉

第八条 各种军官的军衔区分如下:

(一)指挥军官和政治军官:

步兵军官:少尉、中尉、上尉、大尉、少校、中校、上校、大校、少将、中将、上将、大将

骑兵军官:少尉、中尉、上尉、大尉、少校、中校、上校、大校、骑兵少将、骑兵中将、骑兵上将、骑兵大将

炮兵军官:少尉、中尉、上尉、大尉、少校、中校、上校、大校、炮兵少将、炮兵中将、炮兵上将、炮兵大将

装甲兵军官:少尉、中尉、上尉、大尉、少校、中校、上校、大校、装甲兵少将、装甲兵中将、装甲兵上将、装甲兵大将

工程兵军官:少尉、中尉、上尉、大尉、少校、中校、上校、大校、工程兵少将、工程兵中将、工程兵上将、工程兵大将

铁道兵军官:少尉、中尉、上尉、大尉、少校、中校、上校、大校、铁道兵少将、铁道兵中将、铁道兵上将、铁道兵大将

通信兵军官:少尉、中尉、上尉、大尉、少校、中校、上校、大校、通信兵少将、通信兵中将、通信兵上将、通信兵大将

技术勤务兵军官:少尉、中尉、上尉、大尉、少校、中校、上校、大校、技术勤务兵少将、技术勤务兵中将、技术勤务兵上将

公安军军官:少尉、中尉、上尉、大尉、少校、中校、上校、大校、公安军少将、公安军中将、公安军上将、公安军大将

空军军官:少尉、中尉、上尉、大尉、少校、中校、上校、大校、空军少将、空军中将、空军上将、空军大将

海军军官:

海上军官:海军少尉、海军中尉、海军上尉、海军大尉、海军少校、海军中校、海军上校、海军大校、海军少将、海军中将、海军上将、海军大将

海岸军官:少尉、中尉、上尉、大尉、少校、中校、上校、大校、海岸少将、海岸中将、海岸上将   防空军按其所包括的兵种,分别授予各该兵种的军衔。

(二)技术军官:技术少尉、技术中尉、技术上尉、技术大尉、技术少校、技术中校、技术上校、技术大校、技术少将、技术中将、技术上将

(三)军需军官:军需少尉、军需中尉、军需上尉、军需大尉、军需少校、军需中校、军需上校、军需大校、军需少将、军需中将、军需上将

(四)军医军官:军医少尉、军医中尉、军医上尉、军医大尉、军医少校、 军医中校、军医上校、军医大校、军医少将、军医中将、军医上将

(五)兽医军官:兽医少尉、兽医中尉、兽医上尉、兽医大尉、兽医少校、兽医中校、兽医上校、兽医大校、兽医少将、兽医中将、兽医上将

(六)军法军官:军法少尉、军法中尉、军法上尉、军法大尉、军法少校、军法中校、军法上校、军法大校、军法少将、军法中将、军法上将

(七)行政军官:行政少尉、行政中尉、行政上尉、行政大尉、行政少校、行政中校、行政上校、行政大校   行政军官符合授予将官军衔条件者,按照指挥军官的军衔授予。

第九条 对创建全国人民武装力量和领导全国人民武装力量进行革命战争、立有卓越功勋的最高统帅,授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元帅军衔。   对创建和领导人民武装力量或领导战役军团作战、立有卓越功勋的高级将领,授予中华人民共和国元帅军衔。

第十条 授予军官军衔,应以现任职务、政治品质、业务能力、在军队中服务的经历和对革命事业的贡献为依据。

第十一条 授予第一次尉官军衔的条件如下:

(一)中级军事学校毕业的军人,得授予少尉军衔,成绩优良者,得授予中尉军衔;

(二)经中级军事学校考试合格或在国防部批准开办的训练班受训后的军士,被任命为军官职务者,均得授予少尉军衔;

(三)高级军事技术学校或其他专业学校毕业的军人,得授予中尉军衔,成绩优良者,得授予上尉军衔;

(四)执行战斗任务中表现英勇机智、立有战功或在工作中有优良成绩的军士和兵,被任命为军官职务者,得授予少尉军衔。

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每一军官职务,均须在定员编制表内规定其相当的编制军衔。编制军衔由国防部规定。

第十三条 授予军官军衔时,一般不得高于编制军衔,但可低于编制军衔一级至两级;在特殊情况下,可高于编制军衔一级。授予尉官的军衔高于编制军衔时,须经国防部批准。   授予各军事学院和各军事学校教授、教员的军衔,可以高于编制军衔。

第十四条 军衔晋级必须逐级晋升。在特殊情况下,对少尉至中校军官作超一级的军衔晋升,由国防部决定;对上校至中将军官作超一级的军衔晋升,由国务院决定。

第十五条 现役军官军衔晋级的期限规定如下:

(一)平时军官军衔晋级的期限:少尉晋升中尉二年,中尉晋升上尉二年,上尉晋升大尉三年,大尉晋升少校三年,少校晋升中校三年,中校晋升上校三年,上校晋升大校四年。

(二)战时在前线担任战斗任务和战斗勤务的军官,军衔晋级的期限应予缩短,具体办法由国防部根据当时战争情况规定。

(三)大校以上军官军衔的晋级,应以其所担任的职务及对作战和军事建设的功绩而定。

(四)军官在学校学习的时间,应计算在军衔晋级的期限以内。

第十六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军官,得提前晋级:

(一)在战斗中或在工作中有特殊功绩者;

(二)由于职务的提升,其军衔低于职务的编制军衔三级或三级以上者;

(三)强击机、歼击机、轰炸机的驾驶员或轰炸机的领航员,具有熟练的业务技术,且在夜间及复杂气象条件下能掌握飞行业务,在执行空中勤务中,有显著成绩者;

(四)潜水艇、水面舰艇的指挥员或航海员,具有熟练完备的业务技能,在执行海上勤务中,有显著成绩者。

第十七条 军官军衔晋级的期限已满,因业务能力或其他原因不够晋级条件者,得延期六个月至两年再予晋级。延期后仍不够晋级条件者,得调动其职务或转入预备役。

第十八条 授予军官军衔的权限规定如下:

(一)第一次授予尉官军衔,由国防部命令授予。

(二)少尉、中尉、上尉晋级时,由方面军或一级军区的司令员和政治委员命令授予。   总参谋长、总政治部主任、总后方勤务部长、总干部部长、各军种兵种司令员和政治委员、高等军事学院院长和政治委员,对其所属尉官有与方面军或一级军区的司令员和政治委员同等的军衔授予权。

(三)大尉、少校、中校、上校晋级时,由国防部命令授予。

(四)大校、少将、中将、上将晋级时,由国务院命令授予。

(五)元帅军衔,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命令授予。

(六)大元帅军衔,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命令授予。

第十九条 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有军衔授予权者,均有同等的军衔降级权。

第二十条 军衔降级可以作为一种惩戒,但以降一级为限。  军衔降级的惩戒不适用于少尉军官。

第二十一条 军官受降级惩戒后,其军衔晋级的期限按照降级后的军衔重新计算。   军官受降级惩戒后,对所犯错误已经改正或在战斗中工作中有显著成绩者,其军衔晋级的期限,得予以缩短。

第二十二条 军衔是军官终身的光荣称号,非因犯罪经法院判决,不得剥夺。   剥夺尉官、校官的军衔,根据法院判决书,由国防部命令公布;剥夺将官的 军衔,根据法院判决书,由国务院命令公布。

第二十三条 被剥夺尉官、校官军衔的人员,在服刑期满后,国防部有权重新授予军衔。被剥夺将官军衔的人员,在服刑期满后,应否重新授予军衔,由国务院决定。

第二十四条 军官须佩带与其军衔相符的肩章符号。   军官不得佩带与其军衔不相符合的肩章符号,军士和兵不得佩带军官的肩章符号,违者予以惩处。   军官肩章符号的式样及佩带办法,由国防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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