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转干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3)
第三章 军官职务的任免
第二十五条 选拔军官和任命军官的职务,应以政治品质和业务能力为依据。
第二十六条 任免军官职务的权限规定如下:
(一)总参谋长、训练总监部长、总政治部主任、总干部部长、武装力量监察部长、总后方勤务部长、财务部长,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免;
(二)师长、师政治委员和相当于师长、师政治委员以上的军官职务,由国务院任免;
(三)副师长、师参谋长、师政治部主任和相当于副师长、师参谋长、师政治部主任以下的军官职务,由国防部任免。
第二十七条 提升军官职务,应按编制缺额和提升顺序进行。
第二十八条 军官因编制员额缩减或因健康关系,不能担任原职务时,得调任下级职务,但应保留其原军衔。
第二十九条 降职可以作为一种惩戒,但以降一级为限。降职的惩戒不适用于排长或相当于排长的军官。
第三十条 在紧急情况下,上级首长有权免去所属不称职的军官的职务,并有权指派缺职的代理人,但须立即报请上级核准。
第四章 军官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 军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和义务。
现役军官根据军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除本条例已有的规定外,另由军事条令规定。
第三十二条 军官服现役和预备役的最高年龄规定如下:
(一)陆军、空军和公安军的军官:
少尉:现役三十岁 一等预备役四十岁 二等预备役四十五岁
中尉:现役三十岁 一等预备役四十岁 二等预备役四十五岁
上尉:现役三十五岁 一等预备役四十五岁 二等预备役五十岁
大尉:现役三十五岁 一等预备役四十五岁 二等预备役五十岁
少校:现役四十岁 一等预备役五十岁 二等预备役五十五岁
中校:现役四十五岁 一等预备役五十五岁 二等预备役六十岁
上校:现役五十岁 一等预备役五十五岁 二等预备役六十岁
大校:现役五十岁 一等预备役五十五岁 二等预备役六十岁
少将:现役五十五岁 一等预备役六十岁 二等预备役六十五岁
中将:现役六十岁 一等预备役六十岁 二等预备役六十五岁
上将以上按具体情况决定。
(二)海军和公安军舰艇中的军官:
少尉:现役三十五岁 一等预备役四十岁 二等预备役四十五岁
中尉:现役三十五岁 一等预备役四十岁 二等预备役四十五岁
上尉:现役四十岁 一等预备役四十五岁 二等预备役五十岁
大尉:现役四十岁 一等预备役四十五岁 二等预备役五十岁
少校:现役四十五岁 一等预备役五十岁 二等预备役五十五岁
中校:现役五十岁 一等预备役五十五岁 二等预备役六十岁
上校:现役五十五岁 一等预备役五十五岁 二等预备役六十岁
大校:现役五十五岁 一等预备役五十五岁 二等预备役六十岁
少将:现役五十五岁 一等预备役六十岁 二等预备役六十五岁
中将:现役六十岁 一等预备役六十岁 二等预备役六十五岁
上将以上按具体情况决定。
第三十三条 延长或缩短少尉至大校军官服现役的期限,由国防部决定;延长或缩短少将、中将军官服现役的期限,由国务院决定。延长军官服现役的期限,以各级军官服预备役的最高年龄为限。
第三十四条 平时,每年给予现役军官定期休假。国家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以后,一切休假的军官均应自动结束休假,立即返回原部,不得迟误。
第三十五条 军衔高的军官对军衔低的一切军人,均为上级。军衔高的军官在职务上隶属于军衔低的军官时,职务高者为上级。
第三十六条 军官因拒绝接受分配的职务或因不正当理由延误到职时限,应给予惩戒。
第三十七条 军官建立功勋,得授予国家的勋章、奖章或荣誉称号。
第三十八条 军官转入预备役和退役的优待办法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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