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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转干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4)

来源: 2017-06-19 20:49

 第五章 现役派遣军官

第三十九条 根据非军事部门的聘请,并由国防部派往各该部门担任军事性质工作的现役军官,称现役派遣军官。

第四十条 非军事部门调动现役派遣军官的职务时,须经国防部同意。国防部并有权将现役派遣军官调回军队服务。

第四十一条 派遣军官与军队中的现役军官有同样的权利和义务,并应按规定参加集训。

第四十二条 派遣军官的薪金,由所在服务部门按其所担任的职务发给,但不得低于其在军队中的薪金标准。现役派遣军官的军服由军队供给。

第六章 现役军官转入预备役和退役

第四十三条 现役军官有下列原因之一者,得转入预备役:

(一)服满规定的现役年龄;

(二)伤病残废不适合服现役;

(三)由于军队编制员额缩减;

(四)被调任非军事性质的工作;

(五)由于业务能力或其他原因,不适合服现役;

(六)本人请求并经批准。

第四十四条 现役军官有下列原因之一者,应予退役:

(一)服满预备役的最高年龄;

(二)伤病残废完全不能服役。

第四十五条 现役军官转入预备役或退役后,应保留其原军衔,并在原军衔称号之上加"预备役"或"退役"字样,以示区别。

第四十六条 现役军官转入预备役和退役的批准权限规定如下:

(一)尉官须经方面军或一级军区的司令员和政治委员批准。   总参谋长、总政治部主任、总后方勤务部长、总干部部长、各军种兵种司令员和政治委员、高等军事学院院长和政治委员,对其所属尉官有与方面军或一级军区的司令员和政治委员同等的批准权。

(二)校官须经国防部批准。

(三)少将、中将须经国务院批准。

第七章 预备役军官

第四十七条 预备役军官包括下列人员:

(一)现役军官转入预备役者;

(二)服现役期满的军士,经预备役军官考试合格授予预备役少尉军衔者;

(三)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按其军事知识考试合格或按其专业知识可以担任军官职务,授予预备役军官军衔者;   (四)在非军事部门服务,按其专业性质,可以担任军官职务,授予预备役军官军衔者。

第四十八条 预备役军官须按期应召参加集训。

第四十九条 预备役军官在集训期间,应着军服并佩带与其军衔相符的肩章符号。

第五十条 预备役军官参加集训,取得良好成绩者,得晋升军衔;未参加集训,但业务成绩优良,技术经验确有显著提高之专业技术人员,亦得晋升军衔。 预备役军官的军衔晋级期限应比现役军官的军衔晋级期限延长一倍。

第五十一条 根据国家需要预备役军官得被征集服现役;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批准者亦得服现役。

第五十二条 预备役军官在集训期间有犯罪行为者,由军事法院审判。

第五十三条 预备役军官军衔的授予权限规定如下:

(一)第一次授予预备役尉官军衔,由国防部命令授予。

(二)预备役少尉、中尉、上尉晋级时,由一级军区或其他直属军区的司令员和政治委员命令授予。中央直辖市和直属部门的预备役少尉、中尉、上尉晋级时,政治军官由总政治部主任命令授予,其他业务的军官由总干部部长命令授予。

(三)预备役大尉、少校、中校、上校晋级时,由国防部命令授予。

(四)预备役大校、少将、中将、上将晋级时,由国务院命令授予。

第五十四条 依照本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有预备役军官军衔授予权者,均有同等的军衔降级权。

剥夺预备役军官的军衔,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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