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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转干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工作实施细则(3)

来源: 2017-06-19 20:53

 第六章  岗前培训 

第二十五条 培训工作由公安部政治部统一部署,部边防管理局、消防局、警卫局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3个月。 

第二十七条 培训场地、经费、教材、物资等训练保障分别由部边防管理局、消防局、警卫局统筹安排。承训院校要根据部队需求和受训对象的特点,科学合理地安排训练内容。要注重打牢基础,突出实践教学,培养第一任职能力。 

第二十八条 接收毕业生的入伍手续在培训合格后办理,报公安部政治部审批。其入伍时间,夏季毕业的从报到当年的6月30日算起,春季毕业和实行弹性学分制于其他时间毕业的,从到部队报到之日起算,由有任免权的单位下达任职命令。 

第二十九条 公安边防部队接收的毕业生安排到所(站艇、队)和边防检查站执勤科等基层岗位任职,公安消防部队安排到基层消防中队任职。如需调入机关或到其它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在基层一线岗位的实际工作时间不得少于两年。接收的女大学生和拟补充到特殊专业技术岗位(医院、院校)的毕业生,应安排到基层岗位当兵锻炼,时间不少于3个月。 

第七章  筛选淘汰 

第三十条 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按照择优选拔的原则,从签订接收协议到下达任职命令实行全程筛选淘汰。 

(一)复审复查淘汰。接收对象应按接收协议规定的时间报到。公安部政治部将会同部边防管理局、消防局、警卫局对接收对象学历学位、身体条件、档案材料等进行复审复查,对不合格者由接收单位退回原学校。 

(二)岗前培训淘汰。各承训院校对接收对象在军政训练期间的现实表现、学习训练、身体心理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对不适合担任部队干部职务的,要及时予以淘汰。 

(三)见习期间淘汰。接收对象在见习期间思想不稳定、有违纪行为以及身体等原因不适合在部队工作,予以淘汰。 

第三十一条 淘汰处理办法,执行《军队院校淘汰学员安置办法》(另发)相关规定。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必须坚持标准条件,严格按照考察评估、岗前培训等规定的程序和时间进行考核选拔。考察、综合素质评估等每个环节实行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发现问题,认真核查,并按照条令条例实施奖惩。 

第三十三条 负责接收工作的各级人员有下列情形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有关条款处理:不执行接收计划,工作粗疏、考察失真以及组织指导不力、审查把关不严、严重影响接收质量的;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未按规定程序进行考察审查把关、随意降低标准条件的;接收工作中有不廉洁行为的。 

第三十四条 任何个人推荐的接收对象,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间参加考察评估,不合格者不得接收。 

第九章  职级待遇 

第三十五条 毕业生入伍后,除根据部队建设需要经组织安排外,个人在5年内不得要求退出现役。 

第三十六条 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除外)实行见习期,见习期从入伍之日算起,时间为1年。 

第三十七条 接收对象见习期满后,由有任免权限的单位下达任职授衔命令,职级待遇按照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印发〈关于军队工资改革方案〉的实施办法》([1993]后联字第4号)的有关规定确定(详见附件4)。 

第三十八条 在首次评授警衔、评任专业技术职务、确定专业技术等级以及住房分配等方面,与同期入部队院校学习的毕业学员同等对待。 

第三十九条 不实行见习期的毕业生,培训结束后下达任职命令,其职级和警衔时间从入伍之日算起。实行见习期的毕业生,见习期满考核合格的,任职和警衔时间从见习期满之日算起。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细则由公安部政治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颁发之日起执行。原《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接收地方院校应届毕业生暂行办法》(公政治[2001]91号)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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