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转干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工作实施细则(5)
第四十二条 划线类别为一本线的军队院校,指挥专业经过调剂生源仍不足的,经招生院校同意后,可以降低分数录取,但不得低于二本线。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应当按照空缺计划数量的l20%,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投档。非指挥专业经过调剂生源仍不足的,不得降低分数线投档或录取。
第四十三条 军队院校招收青年学生计划一般不得跨省调整。生源不足确需调整的,必须经全军招生办公室批准。相关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根据全军招生办公室签发的计划调整通知单,从符合录取条件的上线考生中,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一次性投档。
第四十四条 军队院校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录取工作。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间的,必须经全军招生办公室同意。无正当理由超过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规定录取时间一个工作日的,经全军招生办公室同意后,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可以在投档范围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代为录取。
第四十五条 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在投档的同时,应当向省军区招生办公室提供考生投档数据库。军队院校录取工作结束后一周内,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应当向省军区招生办公室提供考生报名数据库、录取考生数据库及录取考生名册。录取考生名册需加盖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印章。省军区招生办公室和军队院校应当在规定时间上报录取考生数据及录取考生名册,经军区级招生办公室审核汇总后于每年7月30日前上报全军招生办公室。
第四十六条 军队院校应当在招生省份录取工作结束3日内,向考生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四十七条 录取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负责将录取考生的中学档案统一邮寄各招生院校。录取考生的政治考核、面试、体格检查等相关材料,由省军区招生办负责统一转递到相关院校。
第九章 复审复查
第四十八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军队院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并完成新生政治复审和身体复查。
第四十九条 身体复查应当按照《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执行。
第五十条 军队院校按照有关规定对复审复查合格的新生进行学籍电子注册,同时为新生办理参军入伍手续。
第五十一条 军队院校对复审复查不合格的新生,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入学资格,并及时通知新生所在地省军区招生办公室和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省军区招生办公室对院校体格复查结果有异议的,由军队院校在总后卫生部指定的驻地终级鉴定医院进行复检,按照《关于做好退兵复检终级鉴定工作的通知》(参动[2006]153号)执行,复检结果为最终结论,确属政治和身体不合格的,要追究负责政治考核和当地体检医院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二条 省军区招生办公室接到军队院校淘汰新生通知后,在7日内派人将其接回,并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移交工作。
第五十三条 因政治考核或身体复查不合格的考生,但符合普通高校录取条件的,本人可以向所在地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提出申请,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应当根据本人当年填报的普通高校相关志愿等情况,与本省所属的普通高校协商改录。
第五十四条 军队院校应于每年12月10日前,将淘汰新生名单、淘汰原因等情况,以及淘汰新生的入学批准书报送所属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由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汇总后于每年12月30日前报送全军招生办公室。淘汰新生的档案材料由院校退回新生入学前所在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
第十章 检查与考评
第五十五条 招生录取期间,各省军区和招生院校应抽调干部、纪检等部门人员组成招生督察组,在本单位招生领导小组领导下,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同时,设立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六条 全军招生办公室会同教育部有关部门适时组成联合巡视组,检查指导各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省军区招生办公室和院校的招生录取工作。各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也要加大对所属省军区、院校招生工作的检查指导力度。对发现的问题,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十七条 全军招生办公室每年选定部分省军区、院校对其招生工作情况进行考评,内容包括组织领导、招生宣传、生源组织、新生淘汰率,以及执行政策规定和招生计划情况等。考评结果在全军范围进行通报。
第五十八条 招生工作结束后,各省军区和招生院校应及时对招生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分析年度招生计划和工作完成情况,总结经验,查找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于每年9月20日前将招生工作总结报送全军招生办公室和所属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招生工作总结作为全军招生办公室对省军区、院校招生工作进行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武警部队院校招收青年学生工作和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国防生工作,遵照本细则执行。
第六十条 本细则由全军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细则从二〇〇八年四月一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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