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转干军队院校淘汰学员安置办法
军队院校淘汰学员安置办法
(2005年印发)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军队的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学员,是指通过国家和军队统一组织的入学考试被录取到军队院校学习和从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中接收入伍在军队院校培训的人员。
三、新学员入学三个月内,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生暂行条例》等规定,对复查复试不合格未取得学籍的,按照以下办法接收安置:
(一)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新学员,经省军区(含卫戍区、警备区,下同)退回入学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档案材料转至所在省级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高招办)。其中,政审或身体复查不合格,但符合普通高校录取条件的,本人可向所在地省级高招办提出申请,省级高招办应根据本人当年填报的普通高校相关志愿等情况,与本省所属的普通高校协商改录。
(二)士兵新学员,在通报原送学军区级单位干部部门后,由相关旅团级单位接回。
(三)研究生(不含军队在职干部考入的,下同)新学员,属军队院校应届毕业生考入的,分配到部队工作,其中经驻军以上医院诊断确认,身体状况不能坚持部队正常工作但能够适应地方工作的,按照干部转业或复员的有关规定办理,由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军转或民政部门负责接收安置;属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考入的,退回原学校,由原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恢复其在校户口,按照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规定就业;属地方在职人员口考入的,退回原所在单位,与原单位签订有关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属地方非在职人员考入的,退回入学前常住户口所在地。
(四)接收入伍在军队院校培训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含普通高校毕业国防生,下同)新学员,退回原毕业普通高校,由原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恢复其在校户口,按照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规定就业。
四、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员学籍管理条例》规定,因学习成绩不合格被退学或结业的学员,按以下办法接收安置:
(一)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学员、士兵学员,以及普通高校与军队院校联合培养的学员,分别退回入学、入伍前或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由县级民政部门负责接收。其中,服役期两年以内(含两年)的参照义务兵退伍的有关规定办理,两年以上的参照士官复员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研究生学员,由院校所属军区级单位干部部门,根据其所学专长,按研究生录取前的学历分配相应工作。其中,地方在职人员或普通高校毕业生考入,本人不愿或不适合到部队工作的,按照干部复员的有关规定办理,由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负责接收。
(三)接收入伍在军队院校培训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学员,由接收的军区级单位调整安排其他工作,确实无法改做其他工作的,按照干部复员有关规定办理,由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负责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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