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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转干考试公基法律知识:2016年部分行政法规修改内容(2)

来源: 2017-06-22 09:23

 八、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设立集体企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

删去第十五条中的"依法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删去第五十六条第一项。

九、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野生动物资源普查每十年进行一次。"

第十五条第二款中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修改为"县级人民政府"。

删去第十九条。

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驯养繁殖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五条,删去第二款。

十、删去《关于外商参与打捞中国沿海水域沉船沉物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九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负责统一组织与外商洽谈打捞中国沿海水域沉船沉物的事宜,确立打捞项目,并组织中方打捞人与外商依法签订共同打捞合同或者中外合作打捞企业合同;涉及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改为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外商与中方打捞人签订共同打捞合同,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共同打捞合同签订后,外商应当按照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登记,并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删去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十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修改为:"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十二、删去《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中的"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十三、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十四、删去《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中的"供电营业机构持《供电营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方可营业。"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承装、承修、承试供电设施和受电设施的单位,必须经电力管理部门审核合格,取得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

十五、删去《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十六、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四项、第十条、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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