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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转干公共基础知识(公文常识)批复

来源: 2017-06-23 19:27

 1.特点与结构

(1)批复的特点。批复,是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的下行文。其特点是:第一,具有法定的性与执行性。批 复中的批准或指示意见,反映了直属上级机关的行政决策,与指示的性质相同,要求下级机关遵守执行,有行政约束力。第二,具有被动性。批复是根据下级机关报 送的请示被动制发的领导指导性公文。第三,具有明确的针对性。批复只送给请示的单位和有关单位,内容针对请示事项予以答复,不涉及与请示内容无关的内容。 批复的开头、结尾应用请示的标题(或发文字号)与结语相互照应。

(2)批复的结构。第一,标题。发文机关名称、事由、文种,必要时在标题中标明"同意"或"批准"的态度。第 二,主送机关,一般为报送请示的机关。第三,要写明所针对的请示日期与内容(标题),如:"你局×月x日关于××××问题的请示收悉,答复如下",然后写 批复内容,以"此复"或"特此批复"结尾。第四,制发机关与成文日期。

2.撰写要求

(l)在批复前必须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工作。首先,应认真研究来文的内容及其背景, 审核其起初准确性与必要 性。其次,应查阅有关的规定与指示,以便使批复的意见符合有关的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第三,如属业经处理过的问题,则应查阅前案处理的材料,以便对问题的 处理具有连续性。第四,如请示的内容涉及有关机关(部门)的职权范围,在批复时应与有关机关(部门)对有关问题进行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避免相互矛盾与抵 触。

(2)批复的意见应明确、具体、可行。首先,要做到根据充分,观点明确,所提意见与方案符合实际,具有可行性。其次,文字表达应准确、简要、语气肯定,忌用模棱两可易生歧解的词语。

(3)批复的中心内容必须是围绕请示事项予以有针对性的答复,不应主题分散,离开请示事项发表空泛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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