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转干黑龙江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制度
一、 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
责 任 人:承办人A、副主任、主任、办务会参加人员、协管副巡视员、主管副厅长
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一)《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第六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相应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二)《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黑编[2009]173号)规定:军官转业安置处(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计划;指导全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承担省直各部门及在我省中央直属单位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团职及以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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