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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转干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篇(四)

来源: 2017-07-16 20:53

 15.行政行为的效力与特征

行政行为的效力:确定力、拘束力、公定力、执行力。行政行为的特征:从属法律性、裁量性、单方意志性、效力先定性、强制性。

16.行政法律行为成立与无效的条件

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①行政行为的主体合法;

②行政行为应当符合行政主权的权限范围;

③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当合法、适当;

④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

行政行为的无效条件:

①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或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

②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

③行政主体受胁迫作出的行政行为;

④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

⑤没有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

①行为相对方可在任何时候请示有权国家机关宣布该行为无效;

②有权机关可在任何时候宣布相应行政行为无效;

③行政行为被宣布无效后,行政主体通过该行为从行政相对方获得的一切均应返回相对方;所加予的一切义务均应取消;对相对方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均应赔偿。

17.行政立法的程序与原则

根据国务院《行政法制定程序暂行条件》规定及近年来的立法实践,行政立法的程序包括:①规划;②起草;③征求意见;④审查;⑤通过与签署;⑥发布与备案。

行政立法的原则:

①依法立法原则;"依法"中的法指宪法和法律,也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②立法民主原则;

③加强管理与增进权益相协调原则。

行政立法的分类:

(1)依据立法权的来源不同,可分为一般立法与特别授权立法;

(2)依据立法主体不同,可分为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

(3)依据立法内容、目的不同,可分为执行性、补充性、试验性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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