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0731-83595998
导航

军转干2015军转干考试法律常识之民法的调整对象

来源: 2017-07-20 17:19

 【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的调整对象: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二)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三)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

一、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

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

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3、受价值规律支配。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

1、主体的地位平等。  

2、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3、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编辑推荐:

下载Word文档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长理培训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责任编辑:长理培训)

网络课程 新人注册送三重礼

已有 22658 名学员学习以下课程通过考试

网友评论(共0条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政策法规,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

最新评论

点击加载更多评论>>

精品课程

更多
10781人学习

免费试听更多

相关推荐
图书更多+
  • 电网书籍
  • 财会书籍
  • 其它工学书籍
拼团课程更多+
  • 电气拼团课程
  • 财会拼团课程
  • 其它工学拼团
热门排行

长理培训客户端 资讯,试题,视频一手掌握

去 App Store 免费下载 iOS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