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北京市军转干部安置所需证明材料(参考)
1、相关证明材料需粘贴在审核登记表背面。部队方面证明材料须由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并注明经办人姓名、职务及联系电话;其他证明材料为复印件的,须经部队师以上政治部门核实原件并加盖公章。按照审核要求需进一步补充的相关材料,补充后也应粘贴在《审核登记表》背面,补证明材料要求提供原件的,经市军转办审核后留存复印件,原件退回部队。
2、根据进京安置条件需要,需提供户口薄的,应将户口薄主页、户主和军转干部直系亲属页逐页复印;需提供结(离)婚证、军官证等其他证件的,应将原件逐页复印。需提供住房证明材料的,属已购买地方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或部队经济适用房的,需提供房产证原件复印件及住房发票,购房时间截止转业当年度的3月31日;属租住部队公寓住房的,需提供师以上单位干部、营房部门盖章的家庭住址证明,家庭住址证明与《住房需求情况表》不一致的,以《住房需求情况表》为准。 3、在京外服役的军转干部进京安置的,需提供结婚、房产等主要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拟落户地址户主和相关直系亲属同意落户的证明。 4、军转干部符合进京安置条件且配偶是北京市集体户口的需提供拟落户地址户主和相关直系亲属同意落户的证明。 5、按照自主择业方式移交安置的,安置去向根据军转干部配偶、子女或父母所在地确定,不必提供住房证明材料。编辑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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