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转干退役金发放管理的具体办法
根据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1] 国转联09号)和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省人事厅、省财政厅转发《关于印发〈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规定,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发放管理办法是:
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参照公务员统发工资办法,由军转、财政部门委托国有商业银行(即代发银行)直接拨付到个人帐户。退役金发放实行"军转部门核准人数。核定标准、编制预算,财政部门拨付经费,银行代发到人"的管理办法。
退役金管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编制预算、核拨经费、进行决算、监督检查。省级军转部门负责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核定、统计、预(决)算、申报、审核,建立人员和退役金数据库,会同财政部门与代发银行办理退役金发放事宜。向财政部门提供退役金发放清单。省级财政部门按照军转部门核准的应发退役金的人数和标准,负责退役金预算的审核和资金拨付,向银行提供退役金发放清单,建立退役金预算档案。代发银行设立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专户,并按照代发合同逐月将退役金拨付到转业干部个人帐户。
一、退役金发放范围及项目组成
发放退役金的人员范围为:自主择业并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或者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月退役金,按照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的80%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金额之和计发。增发退役金的条件和标准,按中发[2001]3号文件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规定执行。
退役金数额={[职务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80%+增发%)}+基础工资+军龄工资
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包括:军人职业津贴、生活补贴、伙食补贴、福利补助、地区津贴(含边远地区津贴、艰苦地区津贴、驻西藏部队特殊津贴、地区生活津贴)、生活补助、房租补贴。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计发时间从退出现役下一年度1月1日开始。自主择业转业干部的退役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或者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报经省军转安置工作部门审批后,从被选用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不再享受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有关待遇。其工资待遇按照不低于选用单位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选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他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后,退役金照发。
二、退役金的核定
对当年新接收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市级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退役金标准,依据自主择业转干部档案情况核算退役金,经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本人签字确认后,将数据库软盘及《自主择业转业干部退役金核定表》(一式两份)于当年11月30日前上报省自主择业转业军官管理服务中心,经审核无误后,盖章退回一份归档。
三、退役金的调整
退役金年正常调整增加工作要依据国家和省上有关文件通知要求办理,填报《自主择业转业干部退役金调整增加审批表》一式两份,经省主择业转业军官管理服务中心审批后,修改数据库,并将审批表归入本人档案。
在退役金发放过程中,如因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安置地、增发因素以及人数等变化,需要调整退役金数据时,应及时向省自主择业转业军官管理服务中心上报调整退役金材料,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说明调整原因。经省自主择业转业军官服务中心研究批准后,专门下发批复,通知有关市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部门修改数据库,核算补(扣)发退役金金额,修订《自主择业转业干部退役金核定表》,并将修改后的《自主择业转业干部退役金核定表》上报省自主择业转业军官管理服务中心备案。
四、退役金的月报
市级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部门每月20日前上报下月退役金汇总表、明细表各三份(附软盘),加盖公章,主管领导签字。报省财政厅审定发放。
五、退役金预决算
市级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部门每年要对本市上年度退役金发放执行情况与当地建行部门核对,作出决算,1月底前上报;对下年度退役金作出预算,7月底前上报。
六、退役金的扣项
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中涉及有关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扣除款项,各市自主择业转业军管管理服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认真核算,每月与退役金同时上报。
各市自主择业转业军官管理服务部门每月按时将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月明细单寄发军转干部本人,以便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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