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军转安置之军队转业干部家属安置
军队转业干部家属安置
(一)转业干部配偶随调应具备的条件:
1.随调配偶必须是转业干部的已婚配偶,属城镇户籍,经县以上政府劳动部门批准录用的用人单位正式职工;是干部的,必须是经市、州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录用的用人单位干部,并有完整的档案材料的;
2. 调配偶身体必须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二)转业干部配偶不能随调的对象:
1.转业干部配偶现工作单位与转业干部本人安置地在同一县、市、区范围的;
2.从事临时性工作的家属工、季节工以及农、林、牧、渔场工作吃自产粮等非城镇户籍的;
3.犯有错误尚未作出结论以及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尚未处理完结的;
4.在试用期和学徒期内的;
5.因病、残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三)接收转业干部随迁家属的条件:
1.随迁家属必须是转业干部的直系亲属,已经部队批准随军的无工作的配偶、父母亲、未成年的子女等;
2.已参加工作或年满18周岁以上的子女不能随迁随调。如属转业干部身边无子女或本人系独生子女,需要到父母身边照顾的,可随迁或随调一人;
3.转业干部的非直系亲属,原则上不能随迁。个别由转业干部抚养,需要作特殊情况照顾的,要有公证部门和公安部门的有关证件方可随迁。
(四)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及其子女的户口接转和入学等事项,当地公安、教育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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