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河北省军转干部自主择业安置政策(参考)
1、军转干部选择自主择业安置的条件
军龄满20年的师、团、营级职务(含相应职级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职技术干部)军队转业干部,本人提出申请,经组织批准审核,可以选择自主择业安置方式。2016-2020年 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军龄满18年的军队转业干部,本人提出申请,经组织审核批准,可以选择自主择业安置方式。 军龄认定:从批准入伍时截止批准转业的当年3月31日(其中地方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直接入伍的军队转业干部,选择自主择业的,比照同期入军队院校学习的干部相对应确定自主择业条件)。 符合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军队转业干部选择自主择业安置方式申请表》,经组织审核批准。经组织审核批准。任何人和组织都不能替代转业干部选择安置方式。 2、退役金发放规定 退役金首次核定相关规定:①军龄满20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军龄每增加一年,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1%;②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或者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退役金核定公式:月退役金数额={ [职务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 x (80%+增发%) }+军龄工资+自主择业生活补贴。 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参照公务员统发放工资办法,由军转、财政部门委托国有商业银行(即代发银行)直接拨付到个人账户。退役金发放实行“军转部门核准人数、核定标准、编制预算,财政部门拨付经费,银行代发到人”的管理办法。计发时间从退出现役下一年度1月1日开始,每月10日前发放到个人账户。自2001年以来,全国共有18万人选择自主择业安置方式,目前我省管理自主择业军转干部7000余人,人均月发放退役金7000余元。 3、医保、取暖费等政策待遇规定 中发【2001】3号第五十三条规定: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医疗保障,按照安置地党和国家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发【2007】8号规定:“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未就业期间的冬季取暖费,按照当地政府的相关规定执行。” 4、就业创业政策规定 中发 [2001]3号文件第六十二条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管理,主要负责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政策指导、就业培训、协助就业、退役金发放、档案接转与存放,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其他日常管理服务工作,由户口所在街道、乡镇负责。” 中发[2007]8号文件第三条第四款规定: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就业创业;安置地政府要通过提供政策咨询、发布就业信息、组织人才交流、开展就业创业培训、制定和落实有关优惠措施等形式予以协助;用人单位要充分发挥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作用,依法保障他们的权益,形成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自主作为、政府协助、社会支持的就业创业良好环境。”省、市各级也相继研究制定了扶持就业创业的政策规定。编辑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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