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河北省军队转业安置条件(参考)
1、军转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由河北省接收安置:
原籍或入伍地为河北省的; 配偶随军取得河北省常住户口(落户时间应当在军队干部被部队批准转业前,下同)的;到省会安置的军转干部,其配偶随军后,取得石家庄市区常住户口满2年的; 配偶随军前或结婚时常住户口在河北省的; 父母常住户口现在河北省,身边无子女或本人未婚的; 配偶为独生子女,其父母常住户口现在河北省的; 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满10年,其原籍、入伍地或离退休安置地在河北省的; 部队驻地在河北省的撤消、合并、降格、改编、移防的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其配偶取得部队所在地常住户口的; 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和舰艇工作满10年、获战时三等功或平时二等功以上奖励、因战因公致残、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其配偶、父母、配偶父母、子女有一方常住户口现在河北省的; 夫妇同为军队干部,双方或一方转业,有一方驻地在河北省的或有一方原籍、入伍地是河北省的。未婚或者离异的军转干部,可以比照驻地军转干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 河北省急需的各类人才,经省军转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接收安置。 2、担任团级以下职务的军转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入河北省接收安置范围: 年龄超过50周岁的; 二等甲级(含)以上伤残的; 患有严重疾病,经驻军医院以上医院(武警边防、消防、警卫部队经指定医院)诊断确认,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留党察看期未满的; 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 被开除党籍或者受劳动教养丧失干部资格的; 其他原因不宜接收的。 3、担任师级职务(含局级文职干部)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干部: 年龄不超过53周岁的,列入河北省接收安置范围。 4、军转干部选择自主择业安置的条件: 军龄满20年的师、团、营级职务(含相应职级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职技术干部)军队转业干部,本人提出申请,经组织批准审核,可以选择自主择业安置方式。2016-2020年 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军龄满18年的军队转业干部,本人提出申请,经组织审核批准,可以选择自主择业安置方式。 军龄认定:从批准入伍时截止批准转业的当年3月31日(其中地方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直接入伍的军队转业干部,选择自主择业的,比照同期入军队院校学习的干部相对应确定自主择业条件)。 符合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军队转业干部选择自主择业安置方式申请表》,经组织审核批准。经组织审核批准。任何人和组织都不能替代转业干部选择安置方式。编辑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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