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军转安置政策之安置地点
(一)转业到我省的转业干部,原则上由其原籍和入伍时所在市、州、县安置。
(二)由配偶现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配偶所在地与转业干部原籍、入伍地不在同一市(州)的,一般回配偶所在地安置,如本人要求回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配偶可随调。
(三)由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四)符合安置地吸引人才特殊政策规定条件,且有明确接收意向的转业干部,可以到该地区安置。
(五)铁路系统的转业干部,原则上由铁路系统负责安置。个别因工作需要,省直与中央驻长单位又同意接收安排的,可以调整安排。
(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在长沙市(指城区,下同)安置:
1. 本人原籍或入伍地(不含学校入伍)系长沙市的。
2. 配偶现在长沙市工作或定居,且有长沙市常住户口满二年的,截止时间为当年的3月31日(下同)
3.无配偶或配偶现在长沙市工作未满2年,但军龄满20年,转业时在驻长部队连续服役满8年的。
4.本人或配偶的父母在长沙市工作或定居(有常住户口和住房),生活基础在长沙市,且没有其他子女在长沙市的。
5.双军人双转,一方原籍为长沙市并从长沙市入伍的;双军人单转,留队的一方原籍和入伍地为长沙市或留队一方在驻长部队服役满2年且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双军人双外籍双转,其中一方符合随军条件且在驻长部队连续服役满2年,生活基础在长沙市的。
6.符合进湖南省安置条件的转业干部,凡在部队荣立一等功的。
(七)除符合进长沙市安置条件,并表现优秀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省直和中央驻长单位安置:
1. 本人入伍前在省直或中央驻长单位工作的。
2. 配偶在省直或中央驻长单位工作并能够接收安置的。
3. 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4. 因工作需要和特殊情况需要照顾安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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