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军转安置政策(参考)
一、改行干部接纳安顿条件
(一)戎行改行干部契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河南省接纳
1.客籍河南或从河南入伍的。
2.爱人随军前或许成婚经常住户口在河南的。
3.爱人取得河南常住户口的。
4.爸爸妈妈身边无后代或许爱人为独生后代,其爸爸妈妈或许爱人爸爸妈妈常住户口在河南的。
5.未婚的戎行改行干部其爸爸妈妈在河南有常住户口的。
6.长时刻在遥远艰苦区域作业的戎行改行干部,爸爸妈妈两边或一方为武士且客籍、入伍地或离退休安顿地在河南的。
7.戎行改行干部的爸爸妈妈、爱人的爸爸妈妈或自己后代在河南有常住户口且契合下列条件之一的:①自立择业的;②在遥远艰苦区域或从事飞翔、舰艇作业满10年的;③战时获三等功,平常获二等功以上奖赏的;④因公因战致残的。
8.爱人同为戎行干部的,两边或许一方改行,能够到驻豫部队一方的部队驻地安顿;未婚或许离婚的戎行改行干部,可对比驻豫部队戎行干部爱人随军条件予以安顿。
9.被中心军委和大军区级单位颁发荣誉称号或荣立一等功的戎行改行干部,依据自己自愿,可在全省规划内安顿。
10.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档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契合河南省高层次人才引入条件的戎行改行干部,依据作业需要,可在全省规划内专业对口单位安顿,并依据其专业、专长和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直接安顿岗位。
11.地点单位被吊销、兼并、降格、改编、移防的方案分配戎行改行干部,以及在艰苦遥远区域和特别岗位执役满10年的戎行改行干部,不契合到省会城市安顿条件的,能够到客籍、入伍地或许爱人常住户口地点地的省辖市安顿。客籍、入伍地或许爱人常住户口地点地在省直管县(市)的,能够到省直管县(市)的原所属省辖市安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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