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兵工作 和军校生(国防生)、直招(定向培养)士官招收工作公告
一、征招基本条件和程序
(一)男兵义务兵
1.基本条件
户籍:应征公民应当在其户籍所在地应征;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省且取得当地居住证3年以上的,可以在经常居住地应征。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的新生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以及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可以在其就读学校所在地的县(市)应征。
文化:主体对象为高中(含职高、中专、技校)以上文化程度青年,优先征集学历高的青年和应届毕业生入伍。农业户口青年,应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非农业户口青年,应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年龄:18至20周岁(截止当年12月31日),高中文化程度青年可放宽到21周岁,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可放宽到22周岁,高职(专科)毕业生可放宽到23周岁,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可放宽到24周岁。根据本人自愿,可征集年满17周岁的高中应届毕业生入伍。
政治身体:按照《征兵政治考核工作规定》和《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执行。在普通高等学校所在地应征的在校生、应届毕业生政治考核工作,由其学校所在地县(市)征兵办统一组织,辖区公安派出所会同学校负责政治考核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办理。
身高:不低于1.60米。
体重:男青年不超过标准体重的3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标准体重=(身高-110)kg)]。
视力:裸眼视力不低于4.6(右)、4.5(左)。
其他:面颈部瘢痕长径超过3厘米;面颈部、着短装其它裸露部位文身长径超过3厘米,其它裸露部位文身长径超过10厘米;面颈部长径超过1cm(其他部位长径超过3cm)的肿瘤、囊肿;重度腋臭,习惯性脱臼,腰椎间盘突出,手指、足趾残缺或畸形,胸廓畸形,混合痔,淋病,梅毒,高血压病,器质性心脏病,血管疾病,艾滋病,癫痫,精神分裂症,影响正常表达的口吃,色盲等;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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