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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林省军队转业安置条件(参考)

来源: 2019-02-26 12:45

 (一)计划分配转业干部接收条件

1.转业干部原籍为吉林省或从吉林省入伍的;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为吉林省的。 2.配偶已随军,在吉林省有常住户口的(长春市取得常住户口满2年)。 3.转业干部父母或岳父母在吉林省定居并有常住户口,且身边无子女或配偶为独生子女,需要照顾的。 4.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而且原籍、入伍地或者离退休安置地为吉林省的。 5.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为吉林省的转业干部,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在吉林省安置: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因公致残的。 6.夫妇同为军队干部的,双方或者一方转业,一方原籍或入伍地为吉林省的,或者任何一方的部队所在地为吉林省的;未婚或者离异的军队转业干部,可比照驻地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 7.按行政职务移交的,服现役时间满8年以上,按技术职务移交的,服现役时间满12年以上的。 (二)自主择业转业干部接收条件 1.转业干部原籍为吉林省或从吉林省入伍的;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为吉林省的。 2.配偶已随军,在吉林省有常住户口的(长春市取得常住户口满2年)。 3.转业干部父母或岳父母在吉林省定居并有常住户口,且身边无子女或配偶为独生子女,需要照顾的。 4.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而且原籍、入伍地或者离退休安置地为吉林省的。 5.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为吉林省的。 6.夫妇同为军队干部的,双方或者一方转业,一方原籍或入伍地为吉林省的,或者任何一方的部队所在地为吉林省的;未婚或者离异的军队转业干部,可比照驻地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 注:转业到地方,没有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分配的,3年内不予接收。长春市、吉林市对配偶婚后购房落户、投亲靠友落户、学校集体户口、非组织人事部门工作调动、人才引进、招工和机械落户等形式的自办户口,不论多长时间均作为不符合中央文件规定的安置地依据掌握;原籍长春市或从长春市入伍的,不含原籍其他地区包括市属三县两区在长春市大中专院校就读的学生和毕业后分配入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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