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转干吉林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实施办法(2)
第十八条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后,应按照《失业保险条例》(258号国务院令)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当地的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其失业保险缴费 年限从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之日算起。中断就业时,凡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按参保地确定的标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在企业就业后,可根据本人意愿,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并享受相应待遇。到达法定退休(养老)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不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七章 培训与就业
第二十条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培训,按照"个人自愿,按需培训,依托社会,政府协助"的原则,委托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地方院校、成人教育机构、职业培训机构 承担具体工作。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经当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批准,也可以自行联系培训机构,选择培训专业,培训经费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或 军队转业干部服务机构按国家划拨的标准提供。培训经费必须用于转业干部培训,不准挪作它用。
第二十一条 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主要通过人才(劳务)市场招聘、服务机构推荐、个人自荐、从事个体经营等各种方式实现就业。
第二十二条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对为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 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 所得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须持有师以上部队发给的转业证件,税务机关对此进行相应的审核认定。
第八章 日常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党团组织关系转至户口所在街道(社区)、乡镇党团基层组织,街道(社区)、乡镇负责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每年须在规定时间到安置地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服务机构进行登记,如实填报就业情况。如不履行登记,影响退役金发放和其他服务工作的,由个人负责。发生违反规定领取退役金和其他经费的,除如数追回外,并视情节追究其个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 各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要及时掌握并上报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变动情况,对本地区管理服务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九章 管理服务体系与职能
第二十六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或人事部门)、军队转业干部服务机构、街道(社区)分工协作、相互配合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体系。
第二十七条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和服务的政策、规定及执行政策、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负责接收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并制定安置计划。
(三)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审核、预算、申报和调整等工作;审核并申报办理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医疗保险所需经费的预算。
(四)协调指导街道(社区)、乡镇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五)监督、指导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培训工作。
第十章 附总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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