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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转干吉林省军转干部功绩制评分标准

来源: 2017-06-01 09:09

 吉林省军转干部功绩制评分标准

吉人联[2008]81号

一、立功受奖:荣立三等功的每次加5分,多次荣立三等功的累计不超过20分;荣立二等功(被大军区授予荣誉称号,四总部联合表彰或者地方省、部级表彰)的,每次20分;荣立一等功(被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或者国务院表彰)的,每次30分。同一业绩获2次以上奖励的,只计算一次最高分。

二、艰苦环境和岗位:因公因战致残10分;从事飞行、潜艇工作满10年5分,10年以上每满一年加1分;在西藏或其它海拔在3500米以上地区服役满10年的5分,10年以上每满一年加1分。

基层主官:转业时任基层作战部队主官,包括团长(支队长)、政委,营长(大队长)、教导员,连长(中队长)、指导员,或者曾任同级作战部队主官,任满两年的加4分,两年以上每满1年加1分。

四、科技成果:获军队总部(地方省、部级)科技进步奖的主要完成人(前三名),获三等奖每次7分,获二等奖每次10分,获一等奖每次15分.

五、军龄:8年以下不记分,超过8年每满1年加2分。

六、任职时间:任连、排职(技术12级、13级、14级),任营职(技术11级、10级),任团职(技术9级、8级),每满1年2分。

七、转业前两年内受降职、降衔、留党察看以上处分和服役期间受劳教、劳教以上处罚的人员扣10分。

说明:

1、原有行政职务的专业技术干部不计算行政职务分,行政干部有技术职称的不计算专业技术分。

2、在排序过程中,如出现相同职级两人以上分数和相同,优先顺序为:任职时间早,军龄时间长。

3、根据移交档案中的材料计分。档案没有记载或档案移交后补填的材料不给予记分。

4、弄虚作假者严肃处理,打分分数无效,取消选择单位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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