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转干军队文职人员招聘考试考生违纪违规行为及处理办法
军队文职人员招聘考试考生违纪违规行为及处理办法
第一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口头警告并责令其改正: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室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不按规定的时间或时限交卷的;
(三)不按规定座位就坐的;
(四)考试中左顾右盼或者窥视他人答卷的;
(五)在考室内吸烟、喧哗、传递物品,或者有其它影响考室秩序行为的;
(六)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第二条 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一)有第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经口头警告无效的;
(二)在试卷规定以外位置书写本人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标注信息的;
(三)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四)以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的;
(五)夹带、偷看参考资料的;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七)不在考场安排的考室考试,或者未经允许擅自离开座位、考室的。
第三条 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当次该科目考试资格:
(一)证件不全、过期或者无效的;
(二)证件不符且无办证机关出据的有效身份变动证明,经查证不属于替考的;
(三)在考试期间使用电子辞典、手机等电子及通讯工具的;
(四)利用上厕所之便在考室外传抄答案的。
第四条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一)抄袭、帮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故意损坏试卷(答题卡)、草稿纸,或者将试卷(答题卡)、草稿纸带出考室的;
(四)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五)利用通讯工具、电子用品或者其他技术手段接收、发送与考试相关信息的;
(六)找他人冒名顶替、以他人身份或者互以对方身份参加考试的;
(七)偷换、涂改他人答卷的;
(八)伪造、变造证件、证明,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
(九)偷盗、出卖试卷的;
(十)与考务人员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十一)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有第(四)项至第(十一)项行为之一的,5年内不得参加军队文职人员招聘考试。
有第(八)项至第(十一)项行为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考生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务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视情节轻重,按照第三条或者第四条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务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他人;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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