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学论文:关于医学社会史的理论思考下
三、医学社会史的研究对象
由于医学社会史是社会史的分支学科,所以其对象应当包括在社会史的研究对象之中。但在目前史学界关于社会史研究对象的诸多的看法中,⑦绝大多数学者并没有明确提及医学社会史(或者类似学科)所应涉及的对象。而只有少数学者的研究涉及到,如台湾学者杜正胜等人认为"生命的体认"(身体、医疗、命运、生命限度的突破)和"生命的追求"(人格风范、职业追求、人生意义、人与天地万物、今生与来世)属于身体史研究的范畴。虽然"身体史"并不等于"医学社会史",但其对身体进行历史诠释时是以健康、疾病为切入点的。由于健康、疾病是医学的核心内容,所以杜正胜等人的观点已涉及医学社会史的研究对象。不管医学社会史研究的对象是否受到社会史学界的关注,那些与人的"生老病死"有关的社会活动和社会关系始终是客观存在的,并且应当成为社会史研究的对象,它们是社会史研究对象当中较特殊的一个部分。
又由于社会史的研究对象具有历时性与共时性的特征,所以作为其组成部分的医学社会史研究对象也应如此。李大钊曾在1920年发表文章《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历史哲学》中指出:"纵观人间的过去者便是历史,横观人间的现在者便是社会,所以可以把历史和历史学与社会和社会学相对而比论。"[10](p159)在这里,李大钊虽然是在探讨历史和历史学与社会和社会学的区别,前者强调历时性,后者强调共时性,但是作为历史与社会、历史学与社会学相融会贯通的社会史就应当同时具有历时性和共时性。也就是说,社会史一方面要横向考察某一历史时期社会的共时性结构,另一方面要纵向考察社会结构的历时性变迁。因此,医学社会史研究的对象也应包括这两个维度:共时性的状态,即静态存在;历时性的变迁,即动态存在。
其一,共时性的对象。共时性的存在又被理解为空间状态,指某个历史时期医学活动及医学社会关系的结构。在不考虑历时性因素的前提下,医学社会史的研究对象几乎等同于医学社会学的研究对象。关于医学社会学的研究对象,中国与西方国家有所区别。1957年美国的斯特劳斯在《医学社会学的性质和状态》中认为医学社会学有两个领域:"医学中的社会学"和"医学的社会学"。[7](p3)医学中的社会学,是研究影响人的"生老病死"这一生命过程的各种社会因素,如探讨年龄、性别、社会经济状态、种族和部落、教育水平、职业等因素与某些特定的健康障碍(或疾病)的产生和流行之间的关系。医学的社会学,则主要是研究医学认识和医学实践过程中的组织、角色关系、行为规范、价值观念以及信念等群体行为因素。在中国,前者被认为是社会医学研究的范畴,后者被认为是医学社会学研究的范畴。中国对医学社会学和社会医学研究对象的区别是按空间划分的,如果从历史角度看,这种空间划分就失去了意义。无论是医学社会学研究的对象还是社会医学研究的对象,都是与医学有关的社会活动及社会关系,即都应当属于医学社会史研究的范畴。这些研究对象从类别上看,包括与人的生产、成长(健康与疾病)、死亡相关的医学社会活动及医学社会关系;从层次上看,包括物质(技术)层面、制度层面、观念(精神)层面的医学社会活动及医学社会关系。其结构可用下图表示:
上图中的每个黑点都代表不同类别、不同层次的医学社会活动或医学社会现象。其中A、B、C、是物质(技术)层面的医学活动或医学现象。A包括行房受孕、妊娠安胎、难产处理、产后调理等,这些活动属于妇产医学和新生儿医学的范畴;B包括卫生保健、疾病防疫、疾病诊疗、药物研制与使用、病人护理等,这些活动属于预防医学、临床医学和药学的范畴;C包括生命抢救、临终关怀、死尸处置等,这些活动属于临终医学的范畴。A′、B′、C′是制度层面的医学活动或医学现象。由于制度是主体对于客体的认识和实践活动的中介,因此在人们的健康、疾病、生死观念与医学实践活动之间必然还存在着一系列的规范人们言行以及明确各种关系的制度。这些制度包括与身体及生命过程有关的各种规定、法律、伦理、道德等行为模式和行为规范。其中A′包括对助产者的技能要求、生产及产后仪式及相关规定等;B′包括医护人员的职业道德、疾病治疗规程、预防保健制度、公共卫生政策、社会保障立法等;C′包括丧葬仪式、以及如今关于安乐死的立法等。A″、B″、C″表示人们对生命过程的认识,常通过观念(心态)表现出来,包括生命科学的理论研究和医学教育活动,以及对身体、生死、健康、疾病、治疗、生命价值的认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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